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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實施辦法
2008-08-08 11:13:51

【標題】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實施辦法
【頒布單位】上海市科委、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頒布日期】 2008-8-08
【實施日期】 2008-8-01
【文號】滬科合(2008)第025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扶持和鼓勵本市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根據國家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以下簡稱《認定辦法》)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08]362號,以下簡稱《工作指引》),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上海市區域內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依據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照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條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國家稅務局和上海市地方稅務局(以下分別簡稱為“市科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和市地稅局)負責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第二章 組織與實施

  第六條市科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和市地稅局組成“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指導小組(以下簡稱為“認定指導小組”)”,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複審)工作。

  第七條認定指導小組下設“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公室(以下簡稱為“認定辦公室”)”,由市科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相關人員組成。認定辦公室設在市科委,負責處理日常工作。認定辦公室主要開展下列工作:

  (一)負責本市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複審工作。負責受理本地區企業提出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複審)申請,組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複審)審查。

  (二)負責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並處理有關舉報。

  (三)負責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專家庫的建立和維護。根據《工作指引》所規定專家的條件和要求,選擇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專家,輸入專家庫,並報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四)建立認定信用製度。對認定過程中出現違規行為的企業、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和參與認定的專家等相關人員予以記錄,並作出相關處理。

  (五)建立並管理“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網址:www5.stcsm.gov.cn)”。

  (六)負責組織全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複審)管理工作的宣傳、培訓等事宜。

  (七)與認定(複審)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申請條件與申請材料

  第八條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並購等方式,或通過在全球範圍內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在中國內地得到中國法律保護的自主知識產權;

  (二)產品(服務)屬於《認定辦法》的附件《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曆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6%;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

  其中,企業在中國內地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滿一年但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六)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第九條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應提供如下材料: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工作指引》附件2);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網上提交掃描件,書麵提交複印件);

  3、技術創新活動證明材料,包括知識產權證書(獨占許可合同)、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省級(含計劃單列市)以上科技計劃立項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網上提交掃描件,書麵提交複印件);

  4、企業職工人數、學曆結構以及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的比例說明;

  5、經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以及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和服務)收入的專項審計報告及情況表(實際年限滿一年、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並附研究開發活動以及高新技術產品(和服務)收入的說明材料;

  6、經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實際年限滿一年、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以及技術性收入的情況表;

  7、其他需報送的材料。

  第四章 申請認定程序

  第十條申請本市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工作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企業自我評價

  企業對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進行自我評價。

  (二)準備申請材料

  企業自我評價後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可按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準備申請材料。

  企業自行選擇符合下列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研究開發費用以及高新技術產品(和服務)收入進行專項審計。

  (1)具備獨立執業資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內無不良記錄;

  (2)機構中注冊會計師占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20%,職工人數在20人以上;

  (3)熟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相關政策。

  符合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相關證明材料在企業申報時一並附上,但根據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在有關網站(上海科技網http://www.stcsm.gov.cn,上海財稅網http://www.csj.sh.gov.cn,)上公告的會計師事務所和稅務師事務所除外。

  (三)網上注冊登記

  在“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http://www5.stcsm.gov.cn)上登錄,按要求填寫注冊登記表(《工作指引》附件1),並通過網絡係統上傳。根據注冊獲得的用戶名和密碼進入網上認定管理係統,按要求提供申請材料。企業在網上成功提交後,應在網上打印具有“stcsm”水印的材料,並與相關的複印件,一並提交給各區(縣)科委、高新區各個分園有關管理部門。具體受理時間、地點在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

  (四)審查認定

  各區(縣)科委、高新區各個分園有關管理部門分別對各自區域內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核對電子文本和書麵文本,核查複印件原件等,並在複印件上加蓋“複印件、掃描件與原件一致”印章,經審查確定材料完備、真實後,出具正式受理證明,同時將通過形式審查的書麵材料及其正式受理證明報送認定辦公室。

  認定辦公室將企業的申請材料按技術領域分類,從專家庫中隨機選擇不少於5名相關專家,並將電子材料通過網絡工作係統分發給所選專家進行網上評價。

  專家按照獨立公正的原則進行評價,填寫《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家評價表》(《工作指引》附件4)、《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家組綜合評價表》(《工作指引》附件5),並按要求上傳給認定辦公室。

  認定辦公室收到專家的評價意見後,對申請企業提出認定意見,確定擬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名單,報請認定指導小組審定。

  (五)公示與公告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上海科技網”、“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和“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示1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由認定辦公室對舉報的有關問題進行核查,核查屬實的,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公示無異議的,在“上海科技網”、“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和“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認定結果,並由認定辦公室頒發統一印製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加蓋市科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印章)。

  第五章 複審及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所在年度起有效期為三個年度。企業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複審申請,不提出複審申請或複審不合格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第十二條高新技術企業複審須提交近三年開展研究開發等技術創新活動的報告,經符合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出具的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研究與開發費用、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

  複審時應對照《認定辦法》第十條進行審查,重點審查第(四)款。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認定辦法》第十一條(四)款進行公示與公告,並由認定辦公室重新頒發統一印製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加蓋市科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印章)。

  通過複審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重新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之日所在年度起有效期為三個年度。有效期滿後,企業再次提出認定申請的,按初次申請辦理。

  第十三條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發生重大變化(如並購、重組、轉業等)的,應在15日內向認定管理辦公室報告;經審查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自當年起終止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需要重新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辦理。

  高新技術企業更名的,由認定辦公室確認並經公示、公告後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

  第十四條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應依照《認定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

  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同時,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提請認定管理辦公室複核。複核期間,可暫停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

  第十五條經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和稅務師事務所,可以向認定辦公室提供相關證明,經認定辦公室核實後,在有關網站(上海科技網http://www.stcsm.gov.cn,上海財稅網http://www.csj.sh.gov.cn,)上公布其名單。

  第六章 罰則

  第十六條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有偷、騙稅等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四)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認定機構在5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

  第十七條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複審)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認定工作負有誠信以及合規義務,並對申報認定(複審)企業的有關資料信息負有保密義務。違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複審)工作相關要求和紀律的,3年內不得從事認定相關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市科委、市財政局、市國家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08年8月1日起實施,原《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滬科合(2001)第015號]和《上海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滬科(2001)第034號]同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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