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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2008-07-08 10:49:14

國科發火〔2008〕3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科技廳(局)、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以下稱《認定辦法》)及《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已經印發給你們。為確保認定管理工作高效、規範,根據《認定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現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稱《工作指引》)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的科技、財政、稅務部門應充分認識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密切配合,及時成立認定管理機構,共同做好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稅收優惠政策的落實工作。
   
    二、2007年底前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包括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內、外已按原認定辦法認定的仍在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認定合格後方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企業可提前按《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申請重新認定,亦可在資格到期後申請重新認定。
   
    三、對原依法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稅優惠未期滿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照《國務院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對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立並按《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按《國務院關於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政策性強、專業要求高,各地應配備骨幹人員,保障認定工作所需經費,及時對本地區在認定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政策建議。

    附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

 


                                  科 技 部     財 政 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OO八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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