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提高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香港")經貿交流與合作的水平,根據: 2003年6月29日簽署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及於2003年9月29日簽署的《安排》附件; 2004年10月27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 2005年10月18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二》; 2006年6月27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三》; 2007年6月29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四》, 雙方決定,就內地在服務貿易領域對香港擴大開放及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推動專業人員資格互認簽署本協議。 一、服務貿易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內地在《安排》、《〈安排〉補充協議》、《〈安排〉補充協議二》、《〈安排〉補充協議三》、《〈安排〉補充協議四》開放服務貿易承諾的基礎上,在會計、建築、醫療、與采礦相關服務、人員提供與安排、與科學技術相關的谘詢服務、印刷、會展、分銷、環境、銀行、社會服務、旅遊、海運、航空運輸、公路運輸、個體工商戶等17個領域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的條件。具體內容載於本協議附件。 (二)本協議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安排〉補充協議》附件3《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安排〉補充協議二》附件2《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二》、《〈安排〉補充協議三》附件《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三》和《〈安排〉補充協議四》附件《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四》的補充和修正。與前五者條款產生抵觸時,以本協議附件為準。 (三)本協議附件中的"服務提供者",應符合《安排》附件5《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有關規定。 二、貿易投資便利化 (一)雙方采取以下措施,進一步加強電子商務領域的合作: 推進粵港兩地開展電子簽名證書互認試點應用。成立工作組,爭取年內提出兩地證書互認的框架性意見。 (二)雙方采取以下措施,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合作: 為進一步加強商標領域的交流與合作,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與香港知識產權署成立商標工作協調小組,作為雙方固定的聯係機製,加強兩地在商標注冊業務和商標保護工作等方麵的交流與合作。 (三)為推動兩地在品牌領域的合作,雙方一致同意將品牌合作補充列入《安排》貿易投資便利化領域,並據此: 1.將《安排》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 "一、雙方將在以下領域加強合作: 1.貿易投資促進; 2.通關便利化; 3.商品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質量標準; 4.電子商務; 5.法律法規透明度; 6.中小企業合作; 7.中醫藥產業合作; 8.知識產權保護; 9.品牌合作。" 2.將《安排》附件6第二條修改為: "二、雙方同意在貿易投資促進,通關便利化,商品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質量標準,電子商務,法律法規透明度,中小企業合作,中醫藥產業合作,知識產權保護,品牌合作9個領域開展貿易投資便利化合作,有關合作在根據《安排》第十九條設立的聯合指導委員會的指導和協調下進行。" 3.在《安排》附件6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其後條款序號依次順延。第十一條內容為: "十一、品牌合作 雙方認識到,品牌合作對於推動兩地經濟發展和促進兩地經貿交流具有重要意義。雙方同意加強在品牌領域的合作。 (一)合作機製 在聯合指導委員會的指導和協調下,建立有關工作組,加強雙方在品牌領域的合作。 (二)合作內容 雙方同意加強在以下方麵的合作: 1.加強兩地在品牌領域的交流與溝通。 2.在品牌保護的法律法規製定和執行方麵交換信息。 3.加強在培訓、考察、出版刊物等方麵的合作。 4.通過網站宣傳、展會推介、舉辦研討會等多種方式加強兩地品牌的推廣促進活動。"
三、專業人員資格的相互承認 雙方采取以下措施,進一步推動專業人員資格的相互承認: (一)會計領域 雙方主管部門或行業機構將繼續推動兩地開展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部分考試科目相互豁免工作。 (二)建築領域 雙方主管部門或行業機構將在已簽署互認協議且條件成熟的領域,繼續開展專業人員資格互認工作。
四、附件 協議的附件構成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五、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以中文書就,一式兩份。 本協議於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在香港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務部副部長 香港特別行政區財政司司長 薑增偉 曾俊華 (簽字) (簽字) 附件下載:《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五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