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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使用中央服務外包公共平台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2008-05-22 15:19:10

滬經貿財[2008]232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商務部、財政部《關於做好2007年度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發展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財發[2007]343號)有關規定,為加強上海市服務外包公共服務平台專項建設資金(以下簡稱"平台建設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平台建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部門與職責
  第三條 市外經貿委(外資委)和市財政局為平台建設資金的主管部門,共同管理平台建設資金。
  第四條 市外經貿委(外資委)主要負責平台建設資金的業務管理,包括確定平台建設資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範圍,組織項目申報,開展項目評審等。
  第五條 市財政局主要負責平台建設資金的財務管理,包括審批、撥付平台建設資金,監督跟蹤平台建設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三章  資金支持的範圍和條件
  第六條  平台建設資金用於鼓勵資助本市服務外包公共服務平台(包括公共技術服務平台、公共信息服務平台、公共培訓服務平台)的建設,專項支持平台建設所需的設備購置和運營費用,並優先支持服務外包示範區內的服務外包公共平台建設項目。
  設備購置包括公共服務平台運行必須的計算機、網絡設備、交換機、服務器、機櫃、UPS、電池、空調、網絡性能測試儀、存儲設備、測試軟件、寬帶通信設備、配電設備等硬件設施。運營費用包括公共服務平台運行中產生的電信、設備租用、房租等必要費用。
  第七條 對符合第六條規定的設備購置,在設備購入成本的50%額度內給予補助;對符合第六條規定的運營費用,在實際發生運營費用的50%額度內給予補助。單個公共服務平台項目累計支持不得超過100萬元。已通過其他途徑獲得過財政資金資助的設備購置和運營費用,不予支持。
  第八條  資金支持的項目應為2007年12月31日之前已建成投入使用或已正式開建的服務外包公共平台項目。該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1、已獲審核批準,且應具有獨立和明確的項目建設主體;
  2、服務的主要對象是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的企業;
  3、應具備平台運行必要的場所和專業工作人員;
  4、設備為正規途徑購買,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第九條 項目申請的主體應在本市依法登記注冊、具獨立法人資格,並為平台項目的實際投資單位。每個項目申請主體原則上限報一個項目。
 
第四章  申報程序與要求
  第十條 申請專項資金支持所需提交的材料:
  《2007年上海服務外包公共服務平台專項建設資金申請表》、申請單位基本情況、申請報告(包括項目基本情況、設備購置或運營費用情況等)、項目單位(法人)意見、主管部門審核意見、平台項目立項批準文件、《2007年上海服務外包公共服務平台專項建設資金彙總表》、費用支出相關合同與憑證(複印件應加蓋單位公章)、以及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等。
  第十一條  申報程序
  1、申請單位應於規定期限前向主管單位提出申請。示範區內的申請單位向示範區提出申請,非示範區內的申請單位向所在的區、縣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各主管單位應對申報材料認真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後於規定期限前報市外經貿委(外資委)。
  3、市外經貿委(外資委)會同市財政局對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後,確定補助項目和補助金額。市外經貿委(外資委)根據評審意見,報市財政局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二條  獲專項資金支持的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管理和使用財政專項資金,並自覺接受財政、商務、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市財政局、市外經貿委將不定期地對項目組織實施和資金使用效益情況進行檢查。對違反本管理辦法規定的單位,市財政局、市外經貿委(外資委)將全額收回財政專項資金,取消以後年度申請資格。對嚴重觸犯國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或單位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和市外經貿委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上海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下載:2007年上海服務外包公共服務平台專項建設資金申請表
     2007年上海服務外包公共服務平台專項建設資金彙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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