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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證書》申領或更換
2008-06-27 16:24:50


1.新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或台港澳僑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批準後,需要向審批機關申領《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台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下稱《批準證書》),然後憑《批準證書》和有關文件在一個月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發證單位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發證。
2.企業由於投資額增減、經營範圍調整、股權變化等原因,經原外資審批機關對合同、章程變更批複後,應調換新的《批準證書》,然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調換新的《批準證書》應繳回原《批準證書》正本和副本2。
3.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向各區、縣外經委申領或更換《批準證書》。

辦事依據所需材料其他

 辦事依據:

一、 申領《批準證書》需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設立的全套審批文件(正本,一般由審批部門保管) 2.市技術監督局的企業代碼核準通知書(複印件); 3.《中方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人員)登記表》,(表式網上下載有效); 4.董事會名單(正本)、外方董事委任書(正本); 5.《外商(台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存根(即草表)》,(表式網上下載有效(A3),由申領單位填寫(新批準和變更同時適用)。所需材料可以在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網站查閱(網址http://www.saefi.org.cn)


相關附件:200336214011.doc
相關附件:2003362140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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