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文件
(一)設立從事批發業務的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時,中國合作者向文化部提出立項申請時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1、立項申請書;
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的名稱、地址、經營範圍、投入資金來源和數額。
2、合作各方共同編製或認可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3、合作各方的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文件、資信證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證明文件;
4、(如果中國合作者以國有資產作為合作條件)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中國合作者擬投入的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確認文件;
5、文化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中國合作者向商務部提出設立申請時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1、設立申請書;
2、合作各方共同編製或認可並經文化部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3、文化部對該合作項目的立項批準文件;
4、由合作各方授權代表簽署的擬設立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的合同、章程;
5、(如果中國合作者以國有資產作為合作條件)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中國合作者擬投入的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確認文件;
6、合作各方的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文件、資信證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證明文件;
7、擬設立合作經營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8、合作各方協商確定的合作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或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人選名單;
9、商務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設立從事音像製品零售、出租業務的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時,中國合作者向上海市文化廣播影視管理局提出立項申請時應報送下列文件:
1、立項申請書;
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的名稱、地址、經營範圍、投入資金來源和數額。
2、合作各方共同編製或認可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3、合作各方的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文件、資信證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證明文件;
4、(如果中國合作者以國有資產作為合作條件)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中國合作者擬投入的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確認文件;
5、上海市文化廣播影視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中國合作者向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提出設立申請時應報送下列文件:
1、設立申請書;
2、合作各方共同編製或認可並經上海市文化廣播影視管理局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3、上海市文化廣播影視管理局對該合作項目的立項批準文件;
4、由合作各方授權代表簽署的擬設立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的合同、章程;
5、(如果中國合作者以國有資產作為合作條件)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中國合作者擬投入的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確認文件;
6、合作各方的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文件、資信證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證明文件;
7、擬設立合作經營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8、合作各方協商確定的合作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或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人選名單;
9、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