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文件 1、設立外商投資文化娛樂企業的申請書; 2、中方合營者所屬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3、合營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登記注冊證明(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複印件); 4、可行性研究報告; 5、設立外商投資文化娛樂企業的合同、章程; 6、擬設立企業注冊地和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 7、擬設立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合營各方董事委派書; 8、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9、其他有關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為複印件的,一律為正式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的,應出具法定代表委托授權書。
辦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001年3月15日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00年10月31日修正)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261號令《娛樂場所管理條例》1999年3月17日發布,1999年7月1日施行《內地與香港、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