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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統一為25% 外資享5年過渡期
>> 出處:21世紀經濟報道 >>時間:2006-12-21 13:01:00

兩稅合並後,內外資企業的所得稅率統一為25%,老的外資企業可享受5年的過渡期照顧。

這是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草案的核心內容。這一法律草案將提交1224日起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曆時3年,幾上幾下,屢經曲折的兩稅合並進程,終於有了初步明朗的結果。

如果這次審議能順利通過,明年2月份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還要再舉行一次審議。專家們分析,到明年3月份提交十屆人大五次會議審議表決通過的成數很大,新法最終的開始實施時間最大可能是200811日。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一讀”前夕,記者從有關途徑了解到了關於草案內容的詳情。

聚焦“25%

兩稅合並,最核心的無疑是統一企業所得稅率。據了解新法草案內容的人士透露,新法草案將內外資企業的稅率統一為25%,對符合條件的微利企業,將實行20%的照顧性稅率。

而國內現行稅率為33%,外資企業享受24%15%的優惠稅率,內資微利企業享受27%18%兩檔照顧稅率。

資料顯示,目前世界上159個實行企業所得稅的國家和地區的平均稅率為28.6%,中國周邊18個國家的平均稅率則為26.7%。相比之下,草案擬定的25%的稅率屬於中偏低。

據了解,參與立法各方的考慮是,這樣的稅率有利於提高企業競爭力,也有利於繼續吸引外資,而且由此帶來的稅收減少也在國家財政可承受的範圍之內。

據立法過程中的測算,如果新法在2008年實施,和舊法相比,稅率降低加上稅前扣除擴大,內資企業所得稅將減少1340億,而外資企業所得稅則增加410億,增減相抵,財政將減收930億,如果算上過渡期的因素,減收還會更大一些,但國家財政能“扛”得住。

統一稅前扣除政策

目前在稅前成本扣除標準方麵,內外資企業的差別很大。這種不同待遇給內資企業增加了很多負擔。因此相對於統一稅率,統一內外資企業的稅前扣除標準更受關注。新法草案的一大亮點就是統一了各項稅前支出扣除政策。

這其中,特別引人注目的是在工資支出上,改變了目前對內資企業實行的計稅工資製扣除,而改為按企業和單位實際發放的工資據實扣除。

“按照現在的稅法,如果內資企業實發工資高於計稅工資標準,那麼對超過部分就存在重複征稅問題——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兩個環節都有征稅。”北京大學稅法研究中心的主任劉隆亨認為,“現在改成和外資企業一樣的待遇,就是你給職工實際發了多少工資,在稅前都可以扣除,這樣就沒有以前的那種限額了。”

財政部財政科研所稅收研究室主任孫鋼說,過去實行“工效掛鉤”計稅工資辦法,主要是考慮國企存在所有者虛位的問題,不加限製將可能加劇濫發工資、福利。而對民企、外企來說,由於企業是有所有者控製的,工資發放會謹慎,限額扣除沒有必要,所以新法草案取消了限額計稅工資製度。

除了工資,對於企業別的成本支出扣除,草案也作了統一規定。

在公益性捐贈方麵,草案規定,企業向民政、教科文衛、環保、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的捐贈,在年度利潤總額10%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研發費用方麵,可按實際發生額的1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廣告費方麵,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比例的部分可結轉到以後年度扣除。

5年過渡期

據了解,兩稅合並之後,現有的各種稅收優惠都要進行整合,草案具體規定了五種情況。

一是“擴大”,對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將擴大到全國範圍;對環保、節水設備投資抵免稅收的政策,擴大到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新增對創業投資機構和非盈利性公益組織機構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是“保留”,對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電力、水利等基礎設施投資,以及對農業、林業、牧業和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將予以保留。

三是“替代”,用特定的就業人員工資加計扣除政策替代現行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直接減免稅的政策;用殘疾職工工資加計扣除政策替代現行福利企業直接減免稅的政策;用減計綜合利用資源經營收入的方法來替代現行對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直接減免稅的政策。

四是“過渡”,在五個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等執行特殊政策的地區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過渡性優惠;國家對西部大開發地區的鼓勵類企業的優惠政策,也繼續執行。

五是“取消”,對生產性外企實行的“兩免三減半”政策(即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至第五年減半征收),對產品主要出口的外資企業減半征收所得稅的優惠政策都將取消。

這當中,最為敏感的是第五點,由於涉及到原先對外商的承諾,草案在操作上也十分慎重。對在新法公布前已經設立,按原稅法享受15%24%等優惠稅率的老外資企業,草案允許它們可以在新法實施後5年內享受過渡性照顧,在5年內逐步過渡到新稅率。對按照原稅法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在新法實施後也還可以按原來規定的標準、期限繼續享受尚未享受完的優惠政策。

“考慮到對吸引外資的影響,過渡期肯定要給的,"德勤稅務合夥人張寶雲分析說,但法律中不可能規定得很細,也隻是給外商一個“定心丸”,怎麼實施還要看具體的細則。”

海外避稅遭反製

草案還對應納稅的收入等方麵作了規定。財政撥款、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被列為不征稅收入,而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則列入免稅收入。

草案明確規定,凡依照中國法律在境內成立,或者實際管理機構在境內的企業,都是我國的居民納稅人。居民納稅人要對其在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納稅,而非居民納稅人則隻需對來源於境內的所得納稅。至於港澳台地區的企業,則視同境外注冊。

在征稅方式上,草案取消了現行內資企業所得稅法關於“獨立經濟核算”的標準,納稅人範圍確定為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

也就是說,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分支機構,需要彙總計算應交納的所得稅,這和現行政策對外資企業由企業總機構彙總納稅的做法一致,也符合國際上以法人作為標準確定納稅人的普遍做法。

在維爾京群島等避稅港注冊一家公司,然後把境內“口袋”裏的錢轉移到境外“口袋”,這種眼下國內民營企業中頗為流行的避稅計策,在兩稅合並後將受到反製。這次的新稅法草案增加了多項反避稅手段,對這種境內企業、個人擁有或控製的、設在境外低稅地區的企業,草案規定,如果這些企業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分配不合理,那麼利潤中歸我國居民企業的部分,將計入它的當期收入,防止有人利用國際避稅港將收入外移。

據消息人士透露,一旦新法草案獲得全國人大通過,國務院還要製定一個關於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條例。這個將和新法同時實施的條例,將進一步細化有關規定,比如原有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整、對“國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是什麼等等。

此外,由於外資企業過渡期涉及的情況非常複雜,政策性也很強,國務院將會為此專門出台相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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