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設立外商投資租賃公司注冊資本應符合《公司法》以及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和投資總額比例的有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 外商投資租賃公司批準可經營下列業務: 1. 租賃業務; 2. 向國內外購買租賃財產; 3. 租賃財產的殘值處理及維修; 4. 經審批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擬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首先,應由中方合營者或外方通過中介單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名稱預核準,取得《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之後,申請者向上海市外資委提出申請並報送以下全部材料: 1. 申請書; 2. 投資各方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3. 合同、章程(外資企業隻送報章程); 4. 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注冊登記證明(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複印件); 5. 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6. 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 7. 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曆證明; 8.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9. 申請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提交有關規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10. 審批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海市外資委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麵說明原因。外商投資租賃公司應當在收到《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