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幹政策》等有關規定,允許設立外國投資者以獨資形式或與中國投資者合作、合資設立外商投資集成電路企業。 擬設立外商投資集成電路企業的審批程序: 首先,由中方投資者或外國投資者委托中介單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企業名稱預核準,取得《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之後,申請者向上海市外資委及其授權的審批機構提出設立外商投資集成電路企業的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 設立外商投資集成電路企業申請書; 2. 可行性研究報告; 3. 投資方的銀行資信證明、登記注冊證明(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複印件); 4. (如果中國合營者以國有資產投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中方擬投入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確認文件; 5. 投資各方授權代表簽署的合同、章程(獨資企業隻需報章程); 6. 擬設立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合營各方董事委派書; 7. 擬設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8. 擬設立企業注冊地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9. 其他有關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為複印件的,一律為正式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的,應出具法定代表委托授權書。 對於投資總額在1億美元(不含1億美元)以上的項目,由上海市發改委對《可行性研究報告》核準後,上報國家發改委核準; 其中5億美元以上的項目由國家發改委上報國務院核準後,再由上海市外資委上報商務部核準項目合同、章程,對符合條件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上海市外資委及其授權的審批機構對投資總額在1億美元以下的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合同、章程等有關文件進行審批,對符合條件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最後,申請者自《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頒發之日起1個月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注冊登記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