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2004年第22號《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外國投資者可以在中國以獨資或與中國投資者以合資形式設立從事直接投資的投資性公司。 其中,外國投資者應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性公司所必需的經濟實力,申請前一年該投資者的資產總額不低於4億美元,且該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了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繳付的注冊資本的出資額超過1000萬美元;或者,外國投者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性公司所必需的經濟實力,該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了10個以上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繳付的注冊資本的出資額超過3000萬美元。中國投資者應為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性公司所必需的經濟實力,申請前一年的資產總額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 擬設立外商投資性公司的審批程序: 首先,投資者應將申請設立投資性公司的有關文件報上海市外經貿委(外資委) 1.設立合資的投資性公司的投資各方簽署的申請報告、合同、章程;(設立獨資的投資性公司外國投資者簽署的外資企業申請表、可行性研究報告、章程); 2.投資各方的資信證明文件、注冊登記證明文件(複印件)和法人代表證明文件(複印件); 3.外國投資者已投資企業的批準證書(複印件)、營業執照(複印件)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驗資報告(複印件); 4.依法審計的投資各方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 5.申請設立投資性公司的外國投資者須向審批機關出具保證函,保證其所設立的投資性公司在中國境內投資時注冊資本的繳付和屬於該外國投資者或關聯公司的技術轉讓。以外國公司(母公司)全資擁有的子公司的名義設立投資性公司的,其母公司須向審批機關出具保證函,保證其子公司按審批機關批準的條件完成對所設立的投資性公司的注冊資本的繳付,並保證該投資性公司在中國境內投資時的注冊資本的繳付和屬於該母公司及其所屬公司的技術轉讓; 6.商務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7.上述文件除已注明為複印件的,一律應為正式文件(一式兩份)。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權書。委托依法設立的中介機構代為辦理申請手續的,應出具由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委托授權書。 經上海市外經貿委初審後,報國家商務部審查批準;商務部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批準設立的投資性公司應在領取批準證書之日起1個月內,持批準證書到國家工商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