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任命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中華任命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以中外合資、合作或獨資的形式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企業根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在確定投資意向後,與中方合營者簽訂投資意向書(獨資企業不需要),製擬設立企業的合同哦、章程(獨資企業隻需要章程)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在向外經貿主管部門申請企業設立審批之前,投資方必須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預核準登記,名稱核準後,投資者據投資總額和項目性質通過中方合營者,獨資企業通過中介機構向各區、縣人民政府、管委會或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批機關)申請辦理審批手續。審批機關按照審批權限和外商投資產業導向進行審批。獲得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企業憑審批機關的批複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設立登記並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即告成立。公司憑《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到上海市公安局刻製印章。辦理海關登記、開立銀行帳戶並申納稅登記等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