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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中國創業投資機製——商務部就《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辦法》向海內外公眾征求意見
2006-07-24 16:13:37

為鼓勵外國投資者來華從事創業投資,建立和完善中國的創業投資機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台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公司法》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商務部日前製定了《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辦法》,並向海內外公眾征求意見。

本規定共分八章。規定所稱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或外國投資者與根據中國法律注冊成立的公司、企業和中國投資者,根據本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以創業投資為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創業投資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術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並為之提供創業營理服務,以期獲取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創投企業在中國境內的正當經營活動及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本規定對設立創投企業應具備的條件、必備投資者應必備的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

本規定指出,投資者可以根據創業投資進度分期向創投企業注入認繳出資,最長不得超過5年。各期投人資本額由創投企業根據創投企業合同及其與所投資企業簽訂的協議自主製定。投資者應在創投企業合同中約定投資者不如期出資的責任和相關措施;

投資者在創投企業存續期內一般不得減少其認繳出資額。如果占出資額超過50%的投資者和必備投資者同意且創投企業不違反最低1000萬美元認繳出資額的要求,經審批機構批準,投資者可以減少其認繳資本額。必備投資者在創投企業存續期內不得從創投企業撤出。特殊情況下確需撤出的,應獲得占總出資額超過50%的其他投資者同意。其他投資者如轉讓其認繳資本額或已投入資本額,須按創投企業合同的約定進行,且受讓人應符合本規定中的有關要求。投資各方應相應修改創投企業合同和章程,並報審批機構備案。

本規定還對創投企業經營範圍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但創投企業不得從事下列活動:()在國家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投資;()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挪用非自有資金進行投資;()向他人提供貸款或擔保,但創投企業對所投資企業1年以上的企業債券和可以轉換為所投資企業股權的債券性質的投資不在此列(本款規定並不涉及所投資企業能否發行該等債券)()法律、法規以及創投企業合同禁止從事的其他事項。

近年來創業投資熱持續升溫,創業投資將成為“十一五”期間擴大吸收外商投資新的增長點。中國采用創業投資吸收外商投資有助於吸收外商投資高新技術產業,采用創業投資吸收外商投資有助於借助跨國公司的力量來發展中國的高新技術產業:有助於加速調整外商投資產業結構進程:有助於提高中圍的創新能力,有助於借鑒國外創業投資的先進管理經驗;還有助於中國創業投資事業盡快與國際接軌。《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辦法》的出台,使創業投資的發展有了法律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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