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外商投資企業 1. 設在漕河涇開發區內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期滿後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按10%征收企業所得稅;先進技術型企業延長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後稅率不足10%,按10%的稅率征收。 2. 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彙出境外時,免征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再投資於先進技術企業和出口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可退還企業再投資部分繳納所得稅全部稅款。 3. 外商投資企業研發費用比去年增長1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允許再按照當年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所得稅。 4. 進口關稅和進口增值稅政策。 1) 對已設立的鼓勵類和限製乙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先進技術型和產品出口型外商投資企業技術改造,在原批準的生產經營範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可按《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2) 對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製乙類,並轉讓技術的外商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對符合上述規定的項目,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也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3) 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在投資總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可按《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4) 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引進屬於《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所列的先進技術,按合同規定向境外支付的軟件費,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l 外商投資研發機構 1. 按國家規定程序審批的外資研發機構在投資總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科研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2. 外資研發機構利用自有資金進行技術改造進口的自用科研設備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件、備件,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均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外資研發機構進口的自用科研設備不應構成生產規模。 3. 外資研發機構按合同規定向境外支付的軟件費,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的有關規定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4. 獲準入境並在華居留一年以上的外國公民、華僑和港澳台同胞等外資研發機構常駐人員,在簽證有效期內初次來華攜帶進境自用的家用攝像機、照相機、便捷式收錄機、便捷式激光唱機、便捷式計算機,經上海海關審核,在每個品種一台的數量限製內,予以免征進口稅;其攜運的圖書資料、科研儀器、工具、樣品、試劑等科研物品,除國家規定不予免稅的商品外,在自用合理數量範圍內,免征進口稅。 5. 外資研發機構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谘詢、技術服務取得的收入,可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的有關規定向稅務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免征營業稅。 6. 外資研發機構各項研究開發費用年實際增長幅度在10%(含10%)以上的,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發費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3號)的有關規定,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對獨立法人的外資研發機構,其發生的研發費用可在稅前按實列支。 l 外國跨國公司地區總部 1. 地區總部為其員工提供關鍵技能培訓服務的,經市勞動保障局認定,稅務部門審核,可以按照規定獲得資助。 2. 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的外籍人員所獲得的子女教育費、語言培訓費、夥食費、搬遷費等補貼,經稅務機關審核,可按規定依法免征或減征個人所得稅。 3. 以投資性公司作為地區總部,經批準取得進出口經營權的,可以出口不涉及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國內商品,其出口貨物可以享受退稅政策;經過批準允許投資性公司從其母公司進口少量與其所投資企業生產產品相同或相似的非進口配額管理的產品在國內試銷;還可以購買所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進行係統集成後在國內外銷售,如所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不能完全滿足係統集成需要,允許其在國內外采購係統集成配套產品。 4. 具有研究開發功能的地區總部,經市科委、市計委、市外經貿委(外資委)、市財稅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後,可以按規定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 l 高新技術企業 1. 市科委組織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從被認定之日起,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2. 高新技術企業出口產品的產值達到當年總產值7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核定,減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3. 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經稅務機關批準,從投產年度起,兩年內免征所得稅。 l 留學人員創辦企業 1. 經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審核批準的留學人員企業,可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優惠政策。 2. 留學人員企業的投資及注冊資金額可按實際需要適當降低。谘詢、服務性公司注冊資金最低限額1.2萬美元,生產性公司注冊資金最低限額6萬美元。 3. 具有8年以上(含8年)在海外留學、工作經曆的留學歸國人員所創辦的企業,在2002年1月1日以後在上海市注冊登記,注冊資本50萬元以上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且主要從事軟件開發或者集成電路設計,可向上海市信息化委員會申請創業資助專項資金。 l 注冊在徐彙區企業 1. 相關企業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可分別持加蓋上海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的“上海市技術市場開發認定專用章”或“上海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技術轉讓認定專用章”以及該管理辦公室審定人印章的原始合同,經稅務部門審批後,其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收入可免征營業稅。 2. 新辦科技企業可申請區科技發展資金補助,為期2年。 3. 新注冊本區並入駐區域內孵化基地內的企業或項目,凡符合市、區對科技產業各類優惠政策享受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對應的優惠政策;經認定的孵化企業可由區科技發展資金給予一定的資金扶持,期限為3年。 4. 對從事生物製品的研發、生產經營(不含單一經營)的企業,經認定後,區產業發展資金給予6年的扶持。 5. 對從事與生物製品相關的保健品、醫療、醫療器械、康複產品的生產經營(不含單一經營)的企業,經認定後,區產業發展資金給予4年的扶持。 6. 對注冊在本區並經過認定的進行生物製品及保健品、醫療、醫療器械、康複產品經營和銷售的企業,經認定後,區產業發展資金給予2年的扶持。 7. 對從事電子信息產業、新材料產業及光機電一體化產業的企業,經認定後,區產業發展資金給予6年的扶持。 8. 對與區域導向性科技產業直接相關的現代服務業,經認定後,區產業發展資金給予3年的扶持。此外,對新注冊在本區且2年內營業收入達到200萬元的相關類企業,自第三年起,區產業發展資金給予兩年專項扶持。 9. 對注冊在徐彙區並有顯著貢獻度的上述類產業的老企業,經認定後,以其前3年對區域的貢獻度(滾動)平均數為基數,增量部分可參照上述扶持新企業辦法繼續享受產業發展資金的扶持。 10. 凡是上述產業類企業獲得國家級馳名商標、市級著名商標的或取得上市融資的通道後,區產業發展資金給予一次性獎勵。 11. 對經認定的轉化項目,區科技發展資金對其運轉費用給予部分補貼,期限為5年;對經認定的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區科技發展資金對其運轉費用給予部分補貼,期限為8年。 12. 由經市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所組建的企業,不受工資總額限製,董事會可參照市場勞動力價格和當年政府頒布的工資增長指導線自行決定其職工工資發放水平,並可全額在成本中列支。 13. 屬地納稅科技企業獲得國家和市級科技產業化計劃項目立項的,由區科技發展資金給予引導和鼓勵性的資金扶持;獲得國家和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資金)無償資助的,由區科技發展資金給予25%的匹配資金扶持。 14. 企業為開發新技術、研製新產品必須購置的設備所發生的費用,單台設備費用在10萬元以下的,經認定後,可一次或分次攤入成本。企業使用徐彙區公共技術平台所發生的測試費用,經認定後,可由區科技發展資金給予補貼。 15. 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發生的用於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等技術開發費用,可按實際發生數享受區科技發展資金一定數額的補助;工業企業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增長10%以上(含10%)的,經認定後,可按技術開發費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給予資金扶持。 16. 對注冊在本區的風險投資企業,根據其投資在本區納稅的科技企業項目的具體情況,經認定後,給予3年扶持。 17. 對注冊在本區的投資管理企業,按其為投資在本區納稅的科技企業項目提供委托管理服務的具體情況,經認定後,給予3年扶持。 18. 對注冊在本區的擔保企業,根據其為在本區納稅的科技企業提供擔保服務發生損帳的項目給予5%的補貼,為期3年;對為在本區納稅的科技企業提供擔保服務沒有發生損帳的項目給予銀行基準利率的50%及擔保費率差額部分的補貼,為期3年。 19. 對注冊在本區以租賃、典當等形式提供融資服務的企業,按其為在本區納稅的科技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具體情況給予補貼,為期3年。 l 入駐創業中心科技企業 1. 進入創業中心企業可享受開發區相應優惠政策及徐彙區對科技企業的優惠政策; 2. 經認定的孵化企業可由區科技發展資金給予一定的資金扶持,期限為3年。 l 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 1. 新創辦軟件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 2. 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計算機軟件產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3. 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的軟件進行轉換等本地化改造後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件可按照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的有關規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稅收優惠政策; 4. 對軟件企業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件)及配套件、備件,除列入《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的商品外,均可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5. 軟件企業人員薪酬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 6. 軟件企業可允許技術專利和科技成果作價入股,並將該股份給予發明者和貢獻者。由本企業形成的科技成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將過去3至5年科技成果轉化所形成的利潤按規定的比例折股分配。群體或個人從企業外帶入的專利技術,可直接在企業作價折股分配; 7. 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產的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矽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對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新的集成電路和擴大再生產。 8.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引進集成電路技術和成套生產設備,單項進口的集成電路專用設備與儀器,按《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的有關規定辦理,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9. 境內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設計的集成電路,如在境內確實無法生產,可在國外生產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規格、數量)經行業主管部門認定後,進口時按優惠暫定稅率征收關稅。10. 集成電路設計業視同軟件產業,適用軟件產業有關政策。 l 入駐漕河涇出口加工區企業 1. 區內的內資企業及外商投資企業享受漕河涇開發區所得稅政策。 2. 對區內企業在區內加工、生產的貨物,凡屬於貨物直接出口和銷售給區內企業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3. 從境外進入加工區的貨物,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 區內生產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機器、設備和建設生產廠房、倉儲設施所需的基建物資,予以免稅; 2) 區內企業生產所需的機器、設備、模具及其維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稅; 3) 區內企業為加工出口產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稅; 4) 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予以免稅。 4.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區內企業加工的製成品及其在加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餘料、殘次品、廢品等銷往境外的,免征出口關稅。 5. 從區外進入加工區供區內企業使用的國產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以及建造基礎設施、加工企業和行政管理部門生產、辦公用房所需合理數量的基建物資等,海關按照對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並簽發出口退稅報關單。區外企業憑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手續。 6. 出口加工區與境外之間進出口的貨物,除實行被動配額管理的商品、易製毒化學品、化學武器前體、固體廢物及其它國家另有規定的,須按有關規定申領相應許可證件、海關憑有效證件驗放以外,不實行進出口配額、許可證件管理。 7. 出口加工區與區外境內之間的貨物貿易,視同一般進出口貿易,按現行規定辦理。屬於進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海關憑有效證件驗放。 8. 加工貿易合同項下外商提供的不作價進口設備進入出口加工區,免領進口許可證件,由海關監管,在合同期滿後退運出境;對於合同期滿不能退運出境並要求海關解除監管運往區外的,海關按一般貿易進口的有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