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鼓勵類,並轉讓技術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2.符合上述規定的項目,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也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3.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可以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但僅限於不構成生產規模的實驗室或中試範疇,也不包括船舶、飛機、特種車輛和施工機械等。 4.審批機關根據企業設立或增資可行性研究報告來確認項目用彙額。免稅額度不允許分批申報,即一次批複隻能出具一張確認書,額度一般在注冊資本以內。 5.進口設備清單為表格式,由企業自製並加蓋企業印章。類別包括設備名稱、規格、單價、數量、金額及設備產地,設備總價單位萬美元。設備總價即為本次申請的免稅額度。 6.凡2002年10月1日以後批準設立或增資的屬於《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中“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條目的企業,執行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先征後返的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