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新辦的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除可享受國家規定的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以外,還可增加獎勵一年區得益部分和一年區得益部分的一半,其增值稅(區得益部分)按50%的比例獎勵給企業。 (二)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交納所得稅的40%稅款。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技術先進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交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凡從事經國務院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指導目錄》中的鼓勵類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追加投資,增加注冊資本6000萬美元以上,或增加注冊資本1500萬美元以上且超過原來注冊資本50%以上,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其增加投資部分所交納的所得稅實行“兩免三減半”。 (四)根據政府部門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被確認為“產品出口企業”或“技術先進企業”後,經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 產品出口企業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企業出口銷售額達到70%以上的,可以按照現行稅率減半交納企業所得稅。 2、 技術先進企業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仍為技術先進企業的,可以延長三年減半交納企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