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三資企業 一:對新辦的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限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所得稅,所得稅稅率按國家和市政府有關規定計征。 二: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限不少於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可以按照有規定,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外商投資企業被確認為"產品出口企業"或"技術先進企業"後,經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以下幾種優惠: 1、產品出口企業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銷售額達到70%以上的,可以按照現行稅率減半交納企業所得稅。 2、技術先進企業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減半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可以延長三年減半交納企業所得稅。 3、凡以征用或劃撥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兩類企業”,可以根據土地登記享受土地使用費減免的優惠待遇。 4、凡是產品出口型企業出口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70%以上可免交地方所得稅。 四: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彙出境外,免征預提所得稅。 五: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50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六: 對投資於直接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捕撈業而銷售自產產品的企業,免征增值稅。 七: 經確認為鼓勵類的外商投資項目進口自用設備,可免征關稅及增值稅,采購國產設備可退還增值稅並且購買國產設備金額的40%可抵免企業所得稅。 八:經確認為鼓勵類及限製乙類、產品出口型企業、先進技術企業、外商投資研發中心的外商投資企業,因技術改造以自有資金進口設備及零部件、配件,可免征進口關稅及增值稅。 九:進一步鼓勵外資企業出口創彙,國家實行出口退稅政策。 l 科技企業 一:對認定的高科技成果轉化項目,自認定之日起三年內,政府返還項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費,土地出讓金;免收購置生產經營用房的交易手續費和產權登記費,部分房契稅可作為政府的補貼返還;免征建設過程中的上水、煤氣增容費和供配電貼費。自認定日起三年內,上繳的營業、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給予扶持;之後三年,給予減半扶持。 二:高新技術成果可作為無形資產參與轉化項目投資。高新技術成果作為無形資產的價值占注冊資金比例可達35%。合作各方另有約定,從其約定。 三:對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政府優先將其列入技術改造項目計劃,在資本金注入、貸款貼息方麵給予扶持。 四:經認定為軟件生產企業的,自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五: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六:凡在我國內投資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七:自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八:自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矽片),按17%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l 內資企業(含民營企業) 一:新辦的谘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免征所得稅1-2年。 二:新辦的交通運輸、郵電通訊企業、免征所得稅1年,減半征收1年。 三:新辦的其他三產企業,免征所得稅1年。 四:新辦的小型集體工業企業采用代征辦法的,帶征率減半2年. 五: 勞動服務就業企業: 當年安置待業青年達60%以上的辛勞城鎮集體企業,所得稅免征3年減半3年; 達50%-60%的,所得稅免征2年減半2年。 六:民福企業: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50%以上的企業,增值稅即征即退;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的35%以上的企業所得稅免征;占10%-35%的減半征收。 七:上述1-6項減免稅收政策,不適用於與房地產、證券、信用社、舞廳、卡拉OK或KTV包房的餐廳、遊戲機藤企業及個人承包企業。 八:中試產品項目利潤所得稅象征後返2年。 九:對列入市經委、市科委新產品試產、試製鑒定計劃的新產品,所繳納的增值稅所屬地方25%部分,先征後返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