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鼓勵外商及國內大企業投資 1、區政府設立企業發展專項扶持資金,並納入年度預算。凡稅基在鬆江區的新辦外商投資企業及國內大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在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的基礎上,可得到區企業發展專項扶持資金的扶持: (1)世界500強公司投資的企業; (2)跨國公司總部、地區總部及營銷中心、結算中心; (3)經認定的區外大企業和上市公司; (4)屬市、區主導產業的規模型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 (5)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海內外大企業設立的研發中心。 2、落戶在市鬆江試點園區的各類企業,享受試點園區相關政策。 l 鼓勵國內企業投資 1、執行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服務全國擴大對內開放若幹政策的意見》的有關優惠政策。 2、被認定為“市外在滬大企業(集團)”的,可按本市有關規定,為其各級管理技術人員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理戶籍或居住手續,減免在辦理本市戶籍或居住手續時的城市建設費。 3、來鬆投資企業凡符合有關條件的,可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1)國家和本市、本區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技術創新和產業化的優惠政策。 (2)國家和本市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優惠政策。 (3)上海鬆江出口加工區的有關優惠政策。 (4)本市試點園區改善投資環境實施意見的有關優惠政策。 (5)本市、本區促進私營企業發展的有關優惠政策。 (6)本市、本區確定的“一區一品”優惠政策。 (7)本市投資公益事業的有關優惠政策。 (8)本市《支持區縣工業加快發展的若幹政策意見》。 (9)來鬆投資企業吸收本區下崗、失業人員、農村富餘勞動力占職工總數一定比例或參與“4050”工程的,可向勞動主管部門申報,享受本市、本區有關優惠政策。 (10)其它有關的優惠政策。 4、來鬆投資企業購買本區商品房的,可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5、對新辦的來鬆投資企業免收或緩收開業和項目投資過程中涉及的煤氣、自來水及電力增容費。 6、來鬆投資企業需擁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由企業申請,按有關規定予以辦理。 7、來鬆投資企業職工子女需在本區借讀中小學的,可經有關部門確認批準,予以辦理。 8、來鬆投資企業的非本市牌照車輛可按有關規定辦理轉籍手續。 l 鼓勵發展私營經濟 1、凡符合條件的私營企業,除國家明確規定不能經營的項目外,都應允許經營。對由市有關部門審批的項目,區相關部門應主動提供谘詢服務、積極爭取。 2、繼續執行扶持園區和小企業發展政策,並實行按季兌現辦法。 3、凡經濟小區內從事生產加工,並吸納當地勞動力,納稅正常的實體型企業(以下簡稱實體型企業),可得到區園區發展資金的扶持。 4、鼓勵商貿型企業向規模型、實體型、科技型方向發展,視其對地方經濟所作貢獻,可由區小企業發展資金給予扶持。 5、凡從事科技開發、生產加工的民營科技型企業,經區科委認定後,可得到區科技發展資金的扶持。 6、凡安置本區城鎮下崗待業人員,且達到一定比例的企業,經區或鎮勞動部門審核後,可得到區再就業發展資金的扶持。 7、允許民營經濟參與、合作、經營福利企業。凡符合福利企業條件的,經區民政部門認定後,可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8、對實體型企業,由稅務部門會同經濟小區管理機構依據企業的生產經營、納稅等狀況,共同確認一、二、三類企業。由稅務部門按企業等級供應增值稅專用發票。 9、鼓勵私營企業收購、兼並或承包經營虧損、微利的國有、集體企業,凡需購置國有、集體企業的閑置廠房或需要在經濟小區內建造廠房的,所在地鎮政府和區有關部門應予以支持並幫助辦理有關手續。 10、進一步規範各類收費,加強對私營企業收費的監督管理,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對未經區物價部門審核同意或擅自擴大範圍、提高標準的收費,企業有權拒絕。 11、對符合貸款條件的私營企業,金融部門應參照國有、集體企業的同等條件予以支持,開展信貸業務。 l 鼓勵高新技術產業發展 1、設立鬆江區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風險資金,區、鎮財政在三年內安排1500萬元資金,按照市場運作方式,在力爭保值的前提下,用於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市級新產品計劃項目,國家級重點高新技術計劃項目的貨款貼息、融資擔保。 2、支持企業加快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工作。凡屬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從產品第一次銷售之日起三年內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的地方收入部分,視轉化項目的技術等級、市場前景、創新效益等情況,區財政在50—100%幅度內安排專項資金給予扶持,其中90%用於相關企業的技術創新,10%納入區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風險資金集中使用。 3、根據《上海市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若幹規定(2000年11月12日修訂)》[滬府發(2000)55號]第五條之規定:對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自認定之日起三年內政府返還項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費、土地出讓金;免收購置生產經營用房的交易手續費和產權登記費,部分房產契稅可作為政府的補貼返還;免征建設過程中的上水、煤氣增容費和供配電貼費。列入市級科技產業化計劃的項目,區工業科技創新資金給予相應的扶持。 4、科技成果及成果轉化受益的企業,要對技術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轉化主要實施者,予以相應的獎勵。 l 對項目中介人的獎勵 1、引進項目實行土地批租的,由引進項目單位以土地出讓金的0.4%為基數兌現獎勵。設定加獎係數:凡引進世界500強外資企業加獎0.1%;引進國內大企業加獎0.1%;引進符合鬆江產業導向的項目加獎0.1%;單位土地麵積上投資量每超過相應地區基準5萬美元(內資項目按相應彙率折算)加獎0.2%。上述加獎可累加,最高不超過1%。獎勵按土地出讓金實際到位額計算(毛地)。區房屋土地管理局從土地出讓金留存地方部分中劃撥給引進項目單位,經區招商引資領導小組審批後,由引進項目單位發放。 2、凡引進企業租賃廠房、土地的,由引進項目單位結合資金密集率、產業導向等予以一次性獎勵。 3、引進合資(合作)項目的,由引進項目單位按引進實際到位資金的0.1~0.3%獎勵。 4、上述三項獎勵,不得兼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