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社部發[2004]16號 2004年5月18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經研究,決定廢止原勞動部《關於印發外商投資企業工資收入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7〕46號),其解釋性文件《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方高級管理人員名義工資支配使用權屬問題的請示〉的複函》(勞辦發〔1997〕106號)一並廢止。
上述文件廢止後,各地區要繼續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支付勞動者工資情況的監督和監察,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2004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