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行發[2005]117號 2005年4月13號) 國家開發銀行總行營業部、各分行,各省市科技廳、委、局,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 為指導地方政府與國家開發銀行各分行共同建設適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投融資機製,防範和控製信貸風險,加大貸款支持力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一)、充分發揮科技主管部門的組織協調優勢和國家開發性金融機構的融資優勢,整合各自資源,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融資支持,支持高新技術產業做大做強。 (二)、通過信用建設、法人建設、治理結構建設和現金流建設,建立“借、用、還”一體的有效機製,防範和控製金融風險。 (三)、融資支持對象必須是符合社會、經濟和科技發展方向的科技型中小企業,通過融資促進地方產業結構調整優化,支持特色產業的發展。 (四)、通過科技投融資體製建設,引導社會資金,加大對種子期、初創期和成長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融資支持力度,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五)、堅持既要加大支持力度,又要積極穩妥、務求實效的原則,分階段共同推進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工作。 二、工作職責和管理 (一)、科學技術部和國家開發銀行業務合作委員會負責總協調,製訂進一步推動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工作的方針、政策。 (二)、科學技術部負責指導和推動地方科技主管部門、國家高新區管委會與國家開發銀行合作開展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工作,並通過政策配套、科技信用建設、監督考核、統計評價、人員培訓、表彰獎勵等多種措施加強對貸款平台依托單位的管理和指導。具體日常工作由條件財務司、火炬中心和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管理中心負責。 (三)、國家開發銀行負責貸款管理工作,推動各分行與地方科技主管部門和國家高新區的合作,並通過製定政策,加強計劃、組織、指導、監督、考核等措施對分行相關工作進行管理。 (四)、地方科技主管部門、國家高新區管委會和國家開發銀行各分行直接對口合作,負責本地區貸款平台建設、人員及機構的調配與管理、相關政策措施配套,具體指導和實施業務,推動本地區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信用建設、法人建設、治理結構建設和現金流建設。 (五)、國家開發銀行各分行在貸款平台的配合下,具體負責科技型中小企業的開發、評審、貸款管理及本息回收,貸款平台應按國家開發銀行分行的要求積極開展有關全工作。 三、融資方式 (一)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 地方科技主管部門或國家高新區管委會要把與國家開發銀行共同建設貸款平台作為重要任務,國家開發銀行各分行根據貸款平台自身承貸能力、管理能力、政策配套程度等實際情況與平台單位合作,合作方式可以是采取統貸方式或直貸方式。 貸款平台指根據國家開發銀行各分行與地方政府、中小商業銀行(含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聯社、擔保公司等簽訂的中小企業貸款合作協議的約定,在國家開發銀行培育和指導下,按要求承擔或協助承擔客戶開發、評審和貸後管理職能的機構。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平台可以依托當地的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孵化器)、生產力促進中心、特色產業基地、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公司和高科技風險投資公司等科技中介機構建立。 統貸方式指國家開發銀行向有借款資格和承貸能力的企事業法人(統借統還借款人,以下簡稱“指定借款人”)發放中小企業貸款,指定借款人運用國家開發銀行貸款資金,以委托貸款等合法有效的資產運作方式,向中小企業提供資金支持的貸款方式。采取統貸方式的,貸款平台的職能由指定借款人承擔。 直貸方式指國家開發銀行直接與中小企業簽訂借款合同、中小企業直接對國家開發銀行承擔還款責任。貸款平台隻負責客戶開發、項目受理、初評等工作。 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的額度、期限、評審及貸後管理按照國家開發銀行中小企業貸款評審、信用評審和信貸管理等指導意見執行。 (二)高科技創業貸款 高科技創業貸款是指國家開發銀行向國內優秀創業投資公司及科技企業孵化器提供貸款支持,創業投資公司及科技企業孵化器作為高科技創業貸款的貸款平台。該平台負責選擇項目,主要以股權投資向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資金支持,也可以根據需要以債權形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通過創業投資公司這一平台分散投資,分擔風險。 高科技創業貸款的額度、期限、評審及貸後管理按照國家開發銀行高科技創業貸款項目評審指導意見執行。 四、配套政策 (一)、科學技術部結合國家科技計劃管理體製改革,以促進科技與金融結合為導向,以高新技術產業為重點,安排相關資金,用於資助和引導地方建立貸款平台和建立平台風險補償機製。 (二)、科學技術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對科學技術部、國家開發銀行建立的貸款平台試點所給予貸款的項目,提供一定比例的貸款貼息,地方科技主管部門或國家高新區管委會應給予配套貼息。 (三)、國家開發銀行對貸款平台建設和運行進行指導、培訓和工作委托,支持平台建設和發展。 (四)、國家開發銀行對貸款平台及相關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財務顧問等金融服務,為科技型中小企業進一步的融資提供指導和幫助,引導商業銀行、產業基金和其他社會資金共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 五、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科學技術部及地方科技主管部門、國家高新區管委會,國家開發銀行及各分行要有專人進一步推動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工作。 (二)、科學技術部和國家開發銀行要針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特點和需要,共同舉辦相關培訓、考察,加強科技服務和金融服務。 (三)、地方科技主管部門、國家高新區管委會和國家開發銀行各分行應根據本通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加強溝通,共同研究製定實施方案,並報科學技術部和國家開發銀行備案。 (四)、充分調動有關方麵的積極性,吸引包括地方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等在內的中介機構參與相關工作,建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係。 (五)、地方科技主管部門、國家高新區管委會和國家開發銀行各分行應積極探索支持高新技術產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新舉措,促進科技創新和金融創新的有機結合。 國家開發銀行 科學技術部 2005年4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