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批管理機構及權限
(1)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鼓勵類項目或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下的允許類項目,位於市級工業區內的鼓勵類、允許類且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項目由各區縣人民政府審批。
(2)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不含限製類)注冊在浦東新區、外高橋保稅區、張江高科技園區、金橋出口加工區、化學工業區、臨港新城的外商投資項目,由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外高橋保稅區管委會、張江高科技園區領導小組辦公室、金橋出口加工區管委會、化學工業區管委會、臨港新城管委會審批。
(3)投資總額低於1億美元的鼓勵類、允許類(不含上述兩條)及低於5000萬美元的限製類外商投資項目由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審批。
(4)投資總額超過 1 億美元或國家有專項審批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由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初審後轉報國家發改委和商務部審批。
(5)注冊在漕河涇開發區、閔行開發區內的外商投資項目,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委托其對管轄範圍內新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和企業變更事項進行初審、轉報,為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代擬批複稿和保管檔案材料。
二、審批事項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企業的立項與設立
(一) 合資、合作企業項目立項
項目建議書已不再是必須審批的內容,除報國務院有關部委審批項目、有基本建設內容項目或國家另有規定外,可不再單獨審批。如需審批項目建議書,則需提供以下文件:
1. 中方投資者或有資格的代理機構報送的申請書(原件)。
2. 項目建議書(原件),主要內容:
(1) 中、外方投資者的基本情況;
(2) 投資總額、注冊資本,投資各方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出資期限;
(3) 經營範圍、生產規模和國內外市場分析;
(4) 合資、合作年限;
(5) 擬引進技術的內容、條件;
(6) 主要原材料和配套件供應;
(7) 注冊地址及基礎設施配套條件;
(8) 職工人數和來源;
(9) 外彙收支預測;
(10) 經濟效益預測。
項目建議書應當包括以下附件:
① 合資、合作意向書(原件);
② 中方投資者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以及資信證明(原件);
③ 外方投資者的企業注冊登記證明或者身份證明以及資信證明(原件);
④ 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項目的申請文件(原件);
⑤ 新建項目的用地規模、地形圖和用地落實情況。
3. 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二) 合資、合作企業的設立
1. 中方投資者或有資格的代理機構報送的設立公司的申請書(原件)。
2. 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主要內容:
(1) 中、外方投資者的基本情況;
(2) 投資總額、注冊資本、投資各方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
(3) 經營範圍、生產規模、發展方向和國內外市場分析;
(4) 合資、合作期限;
(5) 資金、場地落實情況;
(6) 引進技術的內容與方式,價格及支付方式,使用年限,消化、吸收、自我開發的措施;
(7) 設備清單,擬選購單位、設備成色及價格估算;
(8)原材料、燃料、零配件的供應渠道落實以及數量、費用估算;
(9)產品銷售市場、銷售渠道分析評估;
(10)外彙收支安排落實;
(11)規劃選址分析評估;
(12)環境保護分析評估;
(13)水、電、煤氣、通信、運輸等基礎設施配套落實;
(14)機構設置、人員構成與來源、勞動保護分析評估;
(15)總成本和單位成本估算,利潤率及投資回收期;
(16)總體評價。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以下附件:
①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② 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意見書和該項目用地範圍地形圖;
③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批準文件(原件);
④ 場地使用協議書和房地產權證明;
⑤ 進口設備清單。
3. 公司的合同、章程及其附件(原件)。
4. 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三) 外資企業(通常稱外商獨資企業)項目立項和企業設立
1.委托具有谘詢代理的中介機構辦理申報手續。
2. 申請立項和設立的程序,可比照合資、合作企業。
(四) 外商投資商業(分銷)企業
1 申請書;
2 投資各方共同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3 合同、章程(外資商業企業隻報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4 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登記注冊證明(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複印件),外國投資者為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
5 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成立不滿一年的企業可不要求其提供審計報告);
6 對中國投資者擬投入到中外合資、合作商業企業的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
7 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進出口商品目錄;
8 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
9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10 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複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複印件),但開設營業麵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除外(店鋪營業麵積不包括公司辦公區域、倉儲區域及公共區域;
11 擬開設店鋪所在地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的,應當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權書。
(五) 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
1 申請書;
2 可行性研究報告;
3 合同、章程;
4 董事會成員及主要管理人員名單及簡曆;
5 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核準通知書;
6 投資者所在國或地區的注冊登記證明文件及資信證明文件;
7 主要投資者方的資質證明;
8 企業營業場所證明;
9 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六) 外商投資性公司的設立
1. 設立合資的投資性公司的申請書、項目建議書、投資各方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章程;設立獨資的投資性公司外國投資者簽署的外資企業申請表、可行性研究報告、章程(原件);
2. 投資各方的資信證明(原件)、注冊登記證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證明;
3. 外國投資者已在境內投資企業的批準證書、工商營業執照和中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4. 投資方近三年經過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告;
5. 母公司擔保函(原件);
6. 房屋租賃協議或購房合同、房地產權證;
7.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8. 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9. 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權書(原件);
10. 委托依法設立的中介機構代為辦理申請手續的,應出具由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委托授權書(原件)。
三、審批時間
1. 項目建議書的審批時間為10個工作日。
2. 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合同、章程的審批時間為30個工作日。
3. 合同、章程的變更,審批時間為30個工作日。
4. 投資者股權轉讓、企業生產場所變更及企業提前終止合營(合資、合作)合同的審批時間為30個工作日。
5. 企業經營年限變更、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在其他省市設立分支機構及委托境外設計、施工單位承包建設工程的審批時間為10個工作日。
6. 企業名稱變更、注冊地址變更(生產場所除外)、注冊地址名稱變更及投資者名稱變更的審批時間為3個工作日。
7. 企業合並與分立的初步審批時間為45個工作日。
四、辦理企業代碼
憑企業設立的批準文件,向上海市企事業社團統一代碼標識辦公室(長樂路1219號)申領企業代碼。
五、頒發批準證書
在領取企業代碼後,向審批機構遞交批準證書草表、中方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登記表、外方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委派書等,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頒發批準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