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彙發[2005]33號 2005年5月17日) 國家外彙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彙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彙指定銀行: 針對現階段經常項目項下收彙特別是預收貨款和轉口貿易收彙中存在的問題,為加強對經常項目項下外彙資金流入的真實性審核,規範出口預收貨款和轉口貿易收彙行為,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國家外彙管理局各分局、外彙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彙局”)、外彙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要嚴格按照本通知和其他相關外彙管理規定,加強對出口預收貨款和轉口貿易收彙的真實性審核。 二、銀行在收到收彙單位的境外彙款後,應當根據彙款指示認真審核彙款性質,依據本通知和現行有關收彙、結彙管理規定為收彙單位辦理相應結彙或入賬手續。 三、對於單筆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的下列境外彙款,銀行應將其轉入由銀行為收彙單位開立的專項外彙賬戶──待結彙賬戶: (一)預收貨款; (二)轉口貿易收彙; (三)境外彙款指示中明確入經常項目外彙結算賬戶,但銀行根據彙款指示無法判斷具體交易性質的款項; (四)境外彙款指示中明確結彙入人民幣賬戶,但銀行根據彙款指示無法判斷具體交易性質的款項。 捐贈、國際彙兌等性質的境外彙款按照現行規定辦理,直接進入相應的經常項目特殊賬戶。 四、待結彙賬戶的支出範圍為:經常項目外彙支出、經批準的資本項目外彙支出、同一收彙單位待結彙賬戶之間的外彙資金原幣劃轉,以及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結彙。 五、銀行為收彙單位開立待結彙賬戶,不需外彙局批準。待結彙賬戶暫不納入外彙賬戶信息管理係統,待結彙賬戶餘額不計入經常項目外彙結算賬戶限額。 六、待結彙賬戶中的外彙資金結彙時,收彙單位應當向銀行書麵說明結彙款項性質,提供相應單證,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收彙單位書麵說明屬於出口預收貨款的,憑蓋有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彙核銷單(以下簡稱“核銷單”)正本辦理結彙。銀行辦理結彙後應在核銷單正本銀行簽注欄上簽注對應的結彙金額、日期。對於境內有人民幣支付需要又暫時不能提供核銷單正本的,憑收彙單位提供的標明結彙後人民幣資金用途的支付指令辦理結彙,結彙後人民幣資金應當直接向支付指令上指定的支付方以外的收款人支付。 (二)收彙單位書麵說明屬於先支後收轉口貿易外彙收入的,憑貿易進口付彙核銷單複印件、轉口貿易合同辦理結彙。銀行辦理結彙後應在轉口貿易合同上簽注對應的結彙金額、日期。 (三)收彙單位書麵說明屬於先收後支轉口貿易外彙收入的,在辦理轉口貿易對外支付前不得結彙。在完成對外支付後,餘額部分憑轉口貿易合同辦理結彙。 (四)收彙單位書麵說明屬於貿易項下其他款項的,憑核銷單正本辦理結彙。銀行辦理結彙後應在核銷單正本銀行簽注欄上簽注對應的結彙金額、日期。 (五)收彙單位書麵說明屬於經常項目下其他款項的,對於境內有人民幣支付需要的,憑收彙單位提供的標明結彙後人民幣資金用途的支付指令辦理結彙,結彙後人民幣資金應當直接向支付指令上指定的支付方以外的收款人支付。 (六)銀行為收彙單位辦理結彙手續時應留存相應單證原件或複印件。 七、待結彙賬戶中的外彙資金對外支付按照現行有關付彙管理規定辦理。同一收彙單位待結彙賬戶之間可以辦理外彙資金原幣劃轉。轉出方銀行在辦理待結彙賬戶之間外彙資金原幣劃轉手續時,應在附言欄簽注“待結彙賬戶資金劃轉”字樣。 待結彙賬戶與同一收彙單位待結彙賬戶之外的其他賬戶、以及其他單位的外彙賬戶之間不得相互劃轉。 八、在預收貨款入賬或結彙後,收彙單位向銀行申領出口收彙核銷專用聯時,銀行應審核收彙單位提供的核銷單正本和出口貨物報關單正本,核對核銷單編號與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標注的核銷單編號一致後,在核銷單銀行簽注欄上簽注對應的收彙金額並加蓋業務公章,方可出具出口收彙核銷專用聯。 九、出口預收貨款、轉口貿易收彙結彙或入賬後因故申請退回境外的,外彙局應當按照《出口收彙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彙發[2003]107號)有關規定嚴格審核。 十、銀行應當於每季度前10個工作日內向收彙地外彙局報送待結彙賬戶的開戶、收付彙、結彙及餘額情況(格式見附件1)。各地分局應於每季度前1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彙管理局經常項目管理司報送待結彙賬戶的開戶、收付彙、結彙及餘額情況(格式見附件2)。 十一、外彙局要加強對已收彙未核銷數據的清理,對大額、超期的已收彙未核銷情況進行重點監管,加強對異常情況的分析、核實、排查,對違反外彙管理規定的及時移交外彙檢查部門查處。 十二、銀行違反本通知規定辦理結彙手續的,按照《外彙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罰;未按照規定及時報送報表的,按照《外彙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和四十九條規定處罰;銀行、進出口單位違反本通知其他規定的,按照《外彙管理條例》和其他外彙管理規定處罰。 十三、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和物流中心等海關實行封閉管理的特殊經濟區域企業不適用本通知。 十四、本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後,應盡快轉發至所轄中心支局、外資銀行和相關單位;各中資外彙指定銀行收到本通知後,應盡快轉發至所屬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彙管理局經常項目管理司反饋。 國家外彙管理局 2005年5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