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營各方如在解釋或履行合資合作企業協議、合同、章程時發生爭議,應盡量通過友好協商或調解解決,如經過協商和調解無效,則提請仲裁或司法解決。
合營各方根據有關仲裁的書麵協議,提請仲裁解決爭議。仲裁可以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該會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如當事各方同意,也可以在被訴一方所在國或第三國的仲裁機構仲裁。按該機構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
如合營各方之間沒有書麵的仲裁協議,爭議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