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生產出口經營範圍內的貨物,凡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頒發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和〈〈外商投資企業若幹稅收業務問題的通知〉〉,可憑有關憑證按月報送主管的稅務機關批準免增值稅,對相應的增值稅進項稅抵減內銷貨物當期應納的增值稅。不足部分,予以辦理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