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有關法規,海關對外商投資企業及其進出口貨物的管理主要有如下規定: ⑴外商投資企業一經批準成立,應當及時向海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在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時,應填寫《報關注冊登記申請書》,並持下列證件向海關提出申請: A、批準開業的證件副本或影印件; B、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或影印件; C、銀行出具的經濟擔保書(海關認為必要時提交); D、本企業經營活動的有關文件。 海關核準後,發給《報關注冊登記證明書》並按規定收取工本手續費。 取得《報關注冊登記證明書》的企業,應按照海關要求,選派人員擔任專職或專責報關人員。海關對報關人員進行培訓,對考核合格者,發給〈〈報關員證件〉〉。報關員須持〈〈報關員證件〉〉,才能辦理報關事宜。 ⑵外商投資企業為履行產品出口合同所需進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輔料和包裝材料進口時予以保稅,海關按進料加工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並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外商投資企業履行產品出口合同所需進口料件加工複出口登記手冊〉〉。 上述貨物可免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企業合同或進出口合同驗收。 ⑶外商投資企業在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手續時,應填寫〈〈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並隨附有關貨運單證向海關申報,對屬於實行許可證管理的商品,還應交驗許可證。 ⑷根據規定,進口貨物收貨人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向海關申報,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除海關特準的外,應在裝貨的24小時之前向海關申報。 ⑸進出口貨物應當接受海關查驗。 ⑹保稅進口的料件如用於生產內銷產品,有關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補辦進口手續,其中屬於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還應向海關交驗進口許可證,及補納所有進口料件的進口關稅和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