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並或分立,應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不得導致外國投資資本在不允許外商獨資、控股與占主導地位的產業的公司中獨資、控股或占主導地位。合並或分立後存續或新設的公司,經審批機關、海關和稅務等機關規定,可繼續享受原公司所享受的各項外商投資企業待遇。在投資者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規定繳清出資、提供合作條件且實際開始生產、經營前,公司不得合並或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