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作出如下規定: ⑴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70%。 ⑵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下至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50%,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210萬美元。 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至3000萬美元(含30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40%,其中投資額在125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美元。 ⑷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3,其中投資總額在360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1200萬美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