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設立投資性公司應符合下列條件: ⑴A、外國投資者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公司所必需的經濟實力,申請前一年該投資者的資產總額不低於4億美元,且該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了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繳付的注冊資本的出資額超過1000萬美元,並有三個以上擬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已獲得批準,或者:B、外國投資者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公司所必需的經濟實力,該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了10個以上從事生產或基礎設施建設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繳付的注冊資本的出資額超過3000萬美元。 ⑵以合資方式設立投資公司的,中國投資者應為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公司所必需的經濟實力,其資產總額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 ⑶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於3000萬美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