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立項與設立 (一) 合資、合作企業項目立項 項目建議書已不再是必須審批的內容,除報國務院有關部委審批項目、有基本建設內容項目或國家另有規定外,可不再單獨審批。如需審批項目建議書,則提供以下文件。 1. 中方投資者或有資格的代理機構報送的申請書(原件)。 2. 項目建議書(原件),主要內容: (1) 中、外方投資者的基本情況; (2) 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各方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出資期限; (3) 經營範圍、生產規模和國內外市場分析; (4) 合資、合作年限; (5) 擬引進技術的內容、條件; (6) 主要原材料和配套件供應; (7) 注冊地址及基礎設施配套條件; (8) 職工人數和來源; (9) 外彙收支預測; (10) 經濟效益預測。 項目建議書應當包括以下附件: ① 合資、合作意向書(原件); ② 中方投資者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以及資信證明(原件); ③ 外方投資者的企業注冊登記證明或者身份證件以及資信證明(原件); ④ 涉及配額、許可證項目的申請文件(原件); ⑤ 新建項目的用地規模、地形圖和用地落實情況。 3. 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二) 合資、合作企業的設立 1. 中方投資者或有資格的代理機構報送的設立公司的申請書(原件)。 2. 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 3. 公司的合同、章程及其附件(原件)。 4. 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三) 外資企業(通常稱外商獨資企業)項目立項和企業設立 1. 現階段需委托具有涉外谘詢代理資格的機構辦理申請審批手續。 2. 申請立項和設立的程序,可比照合資、合作企業。 (四)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或改製 1. 股份公司的設立: (1) 設立股份公司的申請書(原件); (2) 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 (3) 發起人協議(原件); (4)招股說明書(限於募集方式)(原件); (5)發起人近三年經過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限於募集方式); (6)股份公司章程(原件); (7)發起人資產評估報告及其國資評估中心確認書; (8)發起人的營業執照及銀行資信證明; (9)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10)股份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人員名單及其情況表; (11)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2. 外商投資企業改製為股份公司: (1)外商投資企業改製為股份公司的申請書(原件); (2)原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 (3)原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關於企業改製的決議(原件); (4)原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關於終止原合同、章程的決議(原件); (5)原外商投資企業資產評估報告和國資評估中心確認書; (6)發起人(包括但不限於原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協議(原件); (7)股份公司章程(原件); (8) 原外商投資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批準證書,最近連續三年的財務審計報告; (9)發起人的工商營業執照及資信證明; (10)股份公司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 (11)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12)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3. 股份公司(上市)的增資: (1)股份公司增資和相應修改公司章程的申請書(原件); (2)董事會決議(原件)、股東大會決議(原件)及公證處有效證明(原件)、報紙公告; (3)股份公司送、配股公告; (4)章程修改書和修改後的股份公司章程(原件); (5)上年財務年報; (6)原批準證書、工商營業執照; (7)驗資報告; (8)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五) 外商投資性公司的設立 1. 設立合資的投資性公司的申請書、項目建議書、投資各方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章程;設立獨資的投資性公司外國投資者簽署的外資企業申請表、可行性研究報告、章程(原件); 2. 投資各方的資信證明(原件)、注冊登記證明和法人代表證明; 3. 外國投資者已在境內投資企業的批準證書、工商營業執照和中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4. 投資方近三年經過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告; 5. 母公司擔保函(原件); 6. 房屋租賃協議或購房合同、房地產權證; 7.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8. 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9. 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權書(原件); 10. 委托依法設立的中介機構代為辦理申請手續的,應出具由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委托授權書(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