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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外商投資項目需要哪些程序?
2005-10-21 16:08:46

企業的立項與設立

(一) 合資、合作企業項目立項

項目建議書已不再是必須審批的內容,除報國務院有關部委審批項目、有基本建設內容項目或國家另有規定外,可不再單獨審批。如需審批項目建議書,則提供以下文件。

1. 中方投資者或有資格的代理機構報送的申請書(原件)。

2. 項目建議書(原件),主要內容:

1 中、外方投資者的基本情況;

2 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各方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出資期限;

3 經營範圍、生產規模和國內外市場分析;

4 合資、合作年限;

5 擬引進技術的內容、條件;

6 主要原材料和配套件供應;

7 注冊地址及基礎設施配套條件;

8 職工人數和來源;

9 外彙收支預測;

10 經濟效益預測。

項目建議書應當包括以下附件:

合資、合作意向書(原件);

中方投資者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以及資信證明(原件);

外方投資者的企業注冊登記證明或者身份證件以及資信證明(原件);

涉及配額、許可證項目的申請文件(原件);

新建項目的用地規模、地形圖和用地落實情況。

3. 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二) 合資、合作企業的設立

1. 中方投資者或有資格的代理機構報送的設立公司的申請書(原件)。

2. 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

3. 公司的合同、章程及其附件(原件)。

4. 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三) 外資企業(通常稱外商獨資企業)項目立項和企業設立

1. 現階段需委托具有涉外谘詢代理資格的機構辦理申請審批手續。

2. 申請立項和設立的程序,可比照合資、合作企業。

 

(四)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或改製

1. 股份公司的設立:

1 設立股份公司的申請書(原件);

2 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

3 發起人協議(原件);

4)招股說明書(限於募集方式)(原件);

5)發起人近三年經過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限於募集方式);

6)股份公司章程(原件);

7)發起人資產評估報告及其國資評估中心確認書;

8)發起人的營業執照及銀行資信證明;

9)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10)股份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人員名單及其情況表;

11)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2. 外商投資企業改製為股份公司:

1)外商投資企業改製為股份公司的申請書(原件);

2)原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

3)原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關於企業改製的決議(原件);

4)原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關於終止原合同、章程的決議(原件);

5)原外商投資企業資產評估報告和國資評估中心確認書;

6)發起人(包括但不限於原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協議(原件);

7)股份公司章程(原件);

8 原外商投資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批準證書,最近連續三年的財務審計報告;

9)發起人的工商營業執照及資信證明;

10)股份公司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

11)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12)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3. 股份公司(上市)的增資:

1)股份公司增資和相應修改公司章程的申請書(原件);

2)董事會決議(原件)、股東大會決議(原件)及公證處有效證明(原件)、報紙公告;

3)股份公司送、配股公告;

4)章程修改書和修改後的股份公司章程(原件);

5)上年財務年報;

6)原批準證書、工商營業執照;

7)驗資報告;

8)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五) 外商投資性公司的設立

1. 設立合資的投資性公司的申請書、項目建議書、投資各方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章程;設立獨資的投資性公司外國投資者簽署的外資企業申請表、可行性研究報告、章程(原件);

2. 投資各方的資信證明(原件)、注冊登記證明和法人代表證明;

3. 外國投資者已在境內投資企業的批準證書、工商營業執照和中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4. 投資方近三年經過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告;

5. 母公司擔保函(原件);

6. 房屋租賃協議或購房合同、房地產權證;

7.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8. 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9. 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權書(原件);

10. 委托依法設立的中介機構代為辦理申請手續的,應出具由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委托授權書(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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