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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专题-内地与香港CEPA重述文本③
2008-11-06 13:19:31

 

部门或

分部门

CEPA承诺内容

内地加入WTO

相关承诺内容

相关法规

1、商业服务

A 专业服务

h 医疗及牙医服务

CPC 9312)

 

1、香港与内地合资合作设立的医院或诊所聘用的医务人员可大多数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2、允许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不含中医)。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3、允许取得香港口腔(牙医)合法行医权并执照行医一年以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4、具有内地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医学(西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可以在内地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后,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5、具有内地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口腔(牙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可以根据内地有关规定,在内地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后,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6、允许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浸会大学的中医专业毕业并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后,或在香港已经执照行医1年以上后,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7、允许具有内地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全日制高等学校中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通过中医执业资格试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并执照行医1年以上后,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内地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后,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8、香港永久性居民可申请参加内地医师资格考试的类别为:临床中医、口腔。

9、允许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设个体诊所时,按照内地执业医师设立个体诊所的条件办理。⑤(须经内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10、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权的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的最长时间为3年。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短期执业前不需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短期执业期满需要延期的,可重新办理短期执业。

11、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投资总额要求,由不低于2000万人民币降至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

1、允许合资设立医院或诊所、但有数量限制,以符合中国的需要,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

2、外国医生在卫生部许可后可在中国提供短期医疗服务,期限为6个月,并可延长至1

《外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关于取得中国医学学历的外籍人员申请参加中国人民共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修改〈外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通知》、《关于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医疗及牙医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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