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服务 A 专业服务 d 建筑设计服务 (CPC8671) e工程服务 (CPC8672) f集中工程服务 (CPC8673) g城市规划和风景园林设计服务(城市总体规划服务除外) (CPC8674)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建筑设计服务、工程服务、集中工程服务、城市规划和风景园林设计服务④ 2、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及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时,其在香港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申请企业资质的依据。 3、放宽香港服务提供者根据《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4号)第十五条有关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条件,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香港居民人数,及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香港居民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及技术骨干总人数的四分之一;香港服务提供者设立合资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时,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香港居民人数,及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香港居民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及技术骨干总人数的八分之一。 4、两个以上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或合作城市规划服务企业,各公司在香港和内地的业绩,可合并作为评定其在内地设立的合资或合作企业资质的依据。 5、放宽香港专业及技术人员在内地居留期限的规定,将其居港时间,亦计算为内地居留。 6、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7、香港服务提供者在香港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资质的依据。 | 1、仅限于合资形式,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中国加入后5年内允许设立独资企业。 2、外国服务提供者应为其本国的注册建筑师、工程师或企业。 | 《外商投资工程涉及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建设部关于对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有关事项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对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管理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通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