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我版权申明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当前位置:
> 首页 > 投资区域 > 区县 > 松江区 > 动态报道
 
 
 

新《劳动合同法》剖析(六)-劳动合同的解除一
2008-09-05 10:24:45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一)

1、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

解答:所谓劳动合同的解除,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是约定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2、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由谁先提出?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同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一样,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哪一方首先提出解除的请求后果完全两样,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请求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吗?

解答:职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说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和依据,也就是说,需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因此,录用条件的科学设置成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关键。

4、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吗?

解答: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用人单位事先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哪些情况属于“严重情形”,且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只有在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以此理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当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其前提必须为该“规章制度”是经过合法程序制定,并提前曾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是合法、有效,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的。

5、违反公司规章,情节轻微能被“炒”吗?

解答:小丽5个月前应聘到一家外企公司工作,职责是在前台接听电话并接待来访者。小丽在前台经常会收到一些免费赠阅的杂志。一天上午,小丽翻阅一本杂志时被经理看见。经理批评了她,并指出她上班时间看杂志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1个月后,公司以小丽上班时间看杂志为由解除了与小丽的劳动合同。公司这样的做法对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只有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上班时间看书”,从一般生活常识判断,应该不是严重违纪行为。本案中,除非公司在规章制度上明确规定上班时间看书属严重违纪行为,否则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6、职工严重违纪时,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也可以被解除吗?

解答:一些职工认为,签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就等于进了“保险箱”,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高枕无忧干到退休了,这是错误的想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其中当然也包括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因此,签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职工也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一旦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同样会被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

7、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解答: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因劳动者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的“重大损害”,单位应通过规章制度进行书面形式量化,比如达到10000元则为“重大损害”,方可以作为“重大损害”的标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一旦劳动者持有异议,裁判者可能会因无相关依据而导致对损害程度产生不同的认识和判断,从而影响到对单位解除合同是否合理的裁判。

8、劳动者“兼职”,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解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以下简称“兼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兼职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2)用人单位对兼职提出反对意见,劳动者拒不改正。

这两个条件都需要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以职工兼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仅限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全日制的劳动合同关系,而且无论其所“兼职”的是全日制劳动关系还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均可适用上述规定。

 
推荐给好友
 
网友评论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 上海市外经贸委(外资委) 备案序号:  沪ICP备05055106号
 
 
 地址:中国上海市娄山关路55号17F  邮政编码:200336  电话:021-62752200   E-mail: investment@sme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