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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8-08-13 13:23:25

沪经节(2008)484号

各区(县)经委、各区(县)财政局、各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节能技术改造的投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6]9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我们制定了《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已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可按照本办法执行,但节能量奖励金额,仍按每节约一吨标准煤,奖励200元计算。          

上 海 市 经 济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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