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经贸服贸[2008]14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07]343号)和《关于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相关财税政策的意见》(财企[2008]32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上海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市外经贸委为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发展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确定发展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组织项目申报,开展项目评审、稽查等。 第二章 资金支持的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发展资金用于鼓励资助本市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创造更多的服务外包工作岗位和实习机会、以及为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提供国际电信费用补贴;支持上海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五条 已获得国家商务部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支持资金的企业/培训机构不再纳入上海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支持资金申请范围。 第六条 对于服务外包人才支持资金 1、企业每新录用1名应届毕业生(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不超过3000元人民币的定额培训支持。每家企业每年可获支持人数不超过50人。 2、服务外包企业建立服务外包实习基地(每年接受服务外包实习生20名以上、与相关大专院校签订三年以上实习生协议),每接受一名在校学生(大专以上学历、有3个月以上的实习期)给予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人民币(总计不超过1500元人民币)的实习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可获支持人数不超过其新录用员工人数的2倍。 第七条 对于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国际电信费用补贴 服务外包企业为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而租用国际电信专线(国际及港澳台DDN专线或PVC专线)的,对企业实际支付的专线年租费(不包括初装费、设备维护费等)给予不超过20%的定额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可享受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对于上海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资金 1、平台建设支持资金用于鼓励资助本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包括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公共培训服务平台、公共研究服务平台)的建设,并优先支持与商务部共建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及本市服务外包示范区内的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建设项目。 2、对与商务部共建的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给予必要的开办经费资助。 对于本市建设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给予设备购置和运营费用的资助。设备购置包括公共服务平台运行必须的网络设备、交换机、服务器、机柜、UPS、电池、空调、网络性能测试仪、存储设备、测试软件、宽度通信设备、配电设备等硬件设施。运营费用包括公共服务平台运行中产生的电信、设备租用、房租等必要费用。对符合以上规定的设备购置,在设备购入成本的50%额度内给予补助;对符合以上规定的运营费用,在实际发生运营费用的50%额度内给予补助。单个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累计支持不得超过100万元。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过财政资金资助的设备购置和运营费用,不予支持。 第九条 企业可享受发展资金的总额限制 出口占比60%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多项发展资金的,年度申请资金可享受的总额不超过该企业服务外包年出口总额的5%。 第十条支持资金的项目应为2007年12月31日之前已发生项目。 申请第六条、第七条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申请的主体应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且工作场所在上海。 2、从事服务外包业务(重点经营范围: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信息技术支持管理、数据处理、金融后台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流程处理服务、软件开发、各类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等)。企业年服务外包出口(以上年度服务外包出口收汇数据为准)占主营业务收入60%以上、或年出口额达到年出口50万美元以上(申请国际电信补贴的企业需年出口300万美元以上);或新设立的以服务出口为导向的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的服务外包企业。 3、已登录“上海软件出口和服务外包统计系统”和“上海服务外包业务管理系统”进行企业信息登记和日常统计申报。 申请第十条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获审核批准,且应具有独立和明确的项目建设主体; 2、项目申请的主体应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平台项目的实际投资单位。每个项目申请主体原则上限报一个项目。 3、服务的主要对象是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 4、应具备平台运行必要的场所和专业工作人员; 5、设备为正规途径购买,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章 申报程序与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支持资金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就申请过程无虚假行为的法人承诺书;上年度经审核的会计报告复印件(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还需提交企业章程、注册资本验资报告、本公司发展规划)等。 申请不同支持资金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1、申请新录用应届毕业生人才培训支持资金 (1)上年度新录用应届毕业生的身份证明及学历证明复印件; (2)被录用人员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的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被录用人员当年度1-3个月份的个人所得税代缴凭证; (4)《2007年度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支持资金申请表》。 2、申请实习生人才培训支持资金 (1)与本市大专院校签订的三年以上接受实习生合作协议; (2)上年度企业接受实习生的身份证、学生证及实习鉴定(包括实习期限、实习内容等)复印件; (3)《2007年度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支持资金申请表》。 申请1、2两项支持资金的企业还需填写《2007年度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支持资金申请表》(企业) 3、申请国际电信费用补贴 (1)上年度企业使用国际电信专线租用费用缴费凭证复印件; (2)《2007年度上海服务外包国际电信支持资金申请表》。 4、申请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资金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备购置或运营费用情况等)、项目单位(法人)意见、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平台项目立项批准文件、《2007年上海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专项建设资金申请表》、费用支出相关合同与凭证(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以及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1、申请单位应于规定期限前向所在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各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于规定期限前报市外经贸委。 3、各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市外经贸委需提交的材料: (1)《2007年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支持资金申请汇总表》 (2)《2007年上海服务外包国际电信支持资金申请汇总表》 (3)《2007年上海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申请汇总表》 (4)审核后的企业申报材料 4、市外经贸委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后,确定年度发展资金支持项目和补助金额。同时根据评审意见,报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获发展资金的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发展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单位或个人,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外,还将全额收回已拨付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市外经贸委将不定期地对发展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开展检查、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下一年度发展资金的安排。 第十五条 市、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对申请单位报送的资金申请有关材料进行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各区县外经贸部门、各申报单位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应及时向市外经贸委(服务贸易处、外资促进处、财务处)反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表: 1. 《2007年度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支持资金申请表》 2. 《2007年度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支持资金申请表》(企业) 3. 《2007年度上海服务外包国际电信支持资金申请表》 4. 《2007年度上海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申请表》 5. 《2007年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支持资金申请汇总表》 6. 《2007年上海服务外包国际电信支持资金申请汇总表》 7. 《2007年上海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申请汇总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