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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使用中央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08-05-22 15:19:10

沪经贸财[2008]2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07]343号)有关规定,为加强上海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专项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平台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台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三条 市外经贸委(外资委)和市财政局为平台建设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平台建设资金。
  第四条 市外经贸委(外资委)主要负责平台建设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确定平台建设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组织项目申报,开展项目评审等。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平台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包括审批、拨付平台建设资金,监督跟踪平台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资金支持的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平台建设资金用于鼓励资助本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包括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公共培训服务平台)的建设,专项支持平台建设所需的设备购置和运营费用,并优先支持服务外包示范区内的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建设项目。
  设备购置包括公共服务平台运行必须的计算机、网络设备、交换机、服务器、机柜、UPS、电池、空调、网络性能测试仪、存储设备、测试软件、宽带通信设备、配电设备等硬件设施。运营费用包括公共服务平台运行中产生的电信、设备租用、房租等必要费用。
  第七条 对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设备购置,在设备购入成本的50%额度内给予补助;对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运营费用,在实际发生运营费用的50%额度内给予补助。单个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累计支持不得超过100万元。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过财政资金资助的设备购置和运营费用,不予支持。
  第八条  资金支持的项目应为2007年12月31日之前已建成投入使用或已正式开建的服务外包公共平台项目。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获审核批准,且应具有独立和明确的项目建设主体;
  2、服务的主要对象是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
  3、应具备平台运行必要的场所和专业工作人员;
  4、设备为正规途径购买,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 项目申请的主体应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独立法人资格,并为平台项目的实际投资单位。每个项目申请主体原则上限报一个项目。
 
第四章  申报程序与要求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所需提交的材料:
  《2007年上海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专项建设资金申请表》、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备购置或运营费用情况等)、项目单位(法人)意见、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平台项目立项批准文件、《2007年上海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专项建设资金汇总表》、费用支出相关合同与凭证(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以及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1、申请单位应于规定期限前向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示范区内的申请单位向示范区提出申请,非示范区内的申请单位向所在的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各主管单位应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于规定期限前报市外经贸委(外资委)。
  3、市外经贸委(外资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后,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市外经贸委(外资委)根据评审意见,报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获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委将不定期地对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位,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委(外资委)将全额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对严重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外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下载:2007年上海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专项建设资金申请表
     2007年上海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专项建设资金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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