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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进一步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通知
2008-07-08 10:26:13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文件
沪环保科[2008]261号
 
关于本市进一步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通知
 
各有关区(县)环保局、外经委、经委、科委,各开发区: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本市各级开发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生态工业园区,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5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落实今年5月国家环保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经市环保局、市外资委、市经委、市科委等部门共同研究,将在我市进一步加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为了有序开展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大示范园区建设的推进力度
  “十一五”期间,我市将重点推进各国家级开发区创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鼓励具备条件的综合类及行业类市级开发区积极参与创建,创造条件推进静脉产业示范园区的建设。各开发区和有关单位要从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生态文明角度,进一步提高对发展生态工业、建设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认识,应积极开展生态工业实践,通过生态化改造提高开发区可持续发展水平。
  二、建立机制,强化示范园区建设的组织保障
  市政府相关部门建立推进工作机制:由市环保局、市外资委、市经委、市科委共同建立上海市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推进工作小组。推进工作小组由市环保局牵头,成员由市环保局、市外资委、市经委、市科委组成,主要负责本市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组织、协调、规划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相关部门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相应成立一定的组织机构,具体协调、推进、落实各区(县)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创建工作。
  三、明确责任,加快部署示范园区的创建工作
  各开发区负责实施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建设工作。本市各国家级开发区以及申请创建的市级开发区,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门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加快部署创建工作,要将创建工作各项任务、措施逐一分解落实,确保创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规划先行,引导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建设
  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规划是创建工作的重要依据和技术基础。按照《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编制指南》等文件要求,各国家级开发区以及申请创建的市级开发区应紧密结合当地的环境和经济状况,认真编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规划,将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循环利用和生态产业链的发展等纳入园区建设,形成具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实施方案,引导创建工作。
  五、落实措施,推动开发区生态工业的快速发展
  在示范园区建设中,各开发区应不断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能级,严格准入条件,根据商务部关于投资环境评价中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等要求开展绿色招商,落实各项工作。
  已经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创建的开发区,应按照建设规划认真落实,及时总结,每年11月向市推进工作小组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并上报国家领导小组办公室。创建过程中,若需对建设项目作重大调整的,应按规定及时上报。
  六、完善监管,充分发挥生态工业园区示范作用
  市及各区(县)环保局、外资委(外经委)、经委、科委等部门要按职责加强日常指导和监管,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强化对不同开发区的分类指导,逐步建立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的动态管理制度,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生态工业园区的示范作用。
  特此通知。
 
上海市环保局、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上海市经委、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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