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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环保总局关于推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节能减排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8-01-02 17:31:29

商资发〔2007〕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宁波大榭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各边境经济合作区: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5号),确保国家“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经开区)尽早建设成为生态工业园区,实现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07]15号)的要求,国家经开区降低能源和资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发展循环经济,率先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按照“以提高吸收外资质量为主、以发展现代制造业为主、优化出口结构为主,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致力于发展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向多功能综合性产业区转变”的发展方针,根据《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将将国家经开区建设成为发展循环经济的排头兵,成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支撑点,优化综合投资环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争取在“十一五”期间,推动一批国家经开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培育一批污染物排放量少、资源利用率高、经济效益显著的示范企业;扶植一批具有循环经济和产业生态化改造效应的项目,在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中充分发挥国家经开区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无害化、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实现物质减量与循环、污染控制和生态工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坚持园区主导、企业实施、政策支持的原则,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积极推进。
  坚持结合实际、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不同类型国家经开区的产业基础、资源和环境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实现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协调发展。
  坚持统筹规划、以点带面、点面结合、分步实施,突出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控制增量、调整存量。
  三、工作重点
  (一)绿色招商,调整产业结构
  在招商引资中坚持以发展循环经济和产业生态化改造为理念,将新能源、新材料和主导产业补链项目作为招商重点,积极引进环保产业项目。按照产品代谢原理,围绕龙头企业,促进相关企业的集聚和配套,实现产业链的延伸和互补,形成产业间的良性互动。
  加强源头管理,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力度,对不符合国家颁布的环保标准的项目,不予批准。根据国家能耗标准、水气及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以及节能装备和节能技术水平,对入区项目实行“能耗、排污”否决制度。在钢铁、有色、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纺织、造纸、建筑等节能减排的重点行业,积极开展节能减排优化改造工作。
  (二)发挥企业节能减排主体作用
  推动企业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认证工作,到2010年,国家经开区通过认证企业数要占区内生产性企业总数的60%。根据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提高区内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比例。引导企业通过开展节能减排工作,改善环境,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区内企业要在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等生态环保指标。构建企业间的产业生态链网、提高资源、能源梯级循环利用效率。
  (三)推动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应用
  要把节能减排技术、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新材料的自主研发、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作为园区科技投入的重点,推广应用一批产业发展潜力大、应用面广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
  支持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强合作,开展节能科学技术研究、节能产品开发、节能技术改造及成果推广使用,解决污水处理再利用和工业废水处理等技术问题,集中力量对具有全局性、普遍性和关键性的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和示范推广。
  (四)重点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的建设、改造,进行雨污分流整治,提高中水回用率,构建园区水资源循环利用网络。做好采暖供热、集中供气等热电联产项目的建设、改造工作,提高太阳能、天然气等优质能源在最终消费中的使用比例,减少煤的消耗量,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加大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等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组织实施低能耗绿色标准厂房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建筑应用示范推广项目,以及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示范项目,推广使用高效照明产品。
  (五)加强环境保护监管职能
  加强园区环境保护监管队伍的建设,做好能耗、污染废弃物排放等指标的监测统计工作。积极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和园区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坚持污染处理设施的建设与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严把项目验收关;加大对区内企业的现场检查力度,跟踪督查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保证正常运转。
  中西部国家经开区在产业梯度转移过程中,要坚决避免“先污染、后治理”,对转移入区的项目加强环保建设监管。
  (六)加快中介咨询服务体系建设
  积极探索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新机制、新模式,鼓励重点耗能企业开展节能诊断,发挥相关专业中介咨询机构的作用。引入专业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能源管理,探讨项目投资、设计、施工、监测、管理的一条龙服务。
  组织企业对废物最小化进行研究,提出综合利用改进方案,开展废物交换和循环利用,完善园区环境保护服务体系。
  (七)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
  在国家经开区全面启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技部《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51号)的要求,对照国家生态工业园区标准(《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和《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东部已批准创建的园区要加快建设进度,争取尽早验收、命名;中西部等地区的园区要积极组织编写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尽快启动创建工作。
  (八)加大政策引导和调控力度
  积极引导区内企业充分利用国家对节能环保企业及其设备投资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各区要积极争取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相关政策资金支持,充分利用中央财政对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经开区的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贴息政策。在园区每年可支配财力中安排一定资金,设立以推动节能减排、生态工业建设和改造为目的的专项资金,采用补助、奖励、贷款贴息等方式,对遴选出的重点企业和项目予以支持,推动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推广节能减排产品和技术,开展相关工作。
  落实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重点节能减排企业的投资、贸易活动进行调控。
  (九)建立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度
  为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国家经开区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节能减排工作组,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国家经开区投资环境综合评价指数。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要把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重点企业,签署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建立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制度,以及企业能耗等指标的定期公报制度。
  按照奖优惩劣、责任到人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对未按国家相关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区市政府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的行为实行重罚,公开严肃查处一批严重违反规定的典型案例,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
  (十)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
  按照国家经开区所在地政府的要求,制定节能减排具体实施方案,建立节能减排监管统计体系。培育节能减排社会责任观念,定期组织区内企业、公民的交流、培训活动,宣传、推广节能减排的好经验、好做法。
  商务部会同环保总局、科技部组成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将联合推动经开区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做好考核、验收、命名等工作。加强对园区节能减排工作的督促检查,进一步修订国家经开区综合投资环境评价办法,把节能减排完成情况和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情况纳入国家经开区综合投资环境评价体系。

 
商务部 环保总局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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