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有资金”专项审计报告(以下简称“专项审计报告”)是对企业经合法审计的“财务报告”中四项“自有资金”(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累计折旧、本年未分配利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作再次审验确认。 二、“专项审计报告”应该反映企业“自有资金”增加或减少等合法、真实的变动情况: 1、增加: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等规定,企业“自有资金”的正常提留增加; 2、减少:企业因使用“自有资金”引进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及其它使用“自有资金”的事实,造成企业“自有资金”的减少。 三、“专项审计报告”应附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历次引进设备金额的详细清单(包括批准文号、时间、金额及使用情况),及企业“资产负债表”。 四、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专项审计报告”的原件。 五、“专项审计报告”必须委托经财税、审计管理部门确认颁发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承担。 六、审批机关审核依据: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2、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 3、关于贯彻《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外资委协字(2000)第25号); 4、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引进设备工作的通知(沪外资委批字(2001)第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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