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发改外资(2007) 022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园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和《关于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申请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的操作办法》(沪国税进[2006]55号附件二)的规定,本市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同时,在政策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为此,做出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理机关及其工作规程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办理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确认书和作为其附件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以下简称“设备清单”)。 其中,一次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外商投资(包括增资)项目,其确认书的办理,由项目业主单位按规定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经初审后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报。根据国税发[2006]111号文的规定,此类项目在产业政策条目适用、项目核准管理等方面须符合规定要求,项目业主单位所提交的材料应包括发展改革部门对该项目的核准批复。此类项目未经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批复,不予受理其办理确认书的申请。 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包括增资)的项目,按照本市现行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程序获得批准(设立或增资)后,其确认书办理,由项目业主单位按规定到项目所在地区县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开发区审批的项目由批复该项目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受理申请。经上述机构对项目单位、投资总额、采购国产设备总额、设备清单、执行年限、适用产业政策条目进行初审后,向市发展改革委转报办理确认书。本通知下发前已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的项目,仍按原渠道申报。 二、关于办理确认书需提交的材料 根据国税发[2006]111号和沪国税进[2006]55号文规定,项目业主单位在提出办理确认书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项目确认书申报表3份; (2)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3份; (3)项目申请报告3份; (4)本次申报退税的国产设备清单7份及电子文本; (5)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其中包括: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总清单2份;国家或市有关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企业批准证书、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 对于项目建设期长,采购国产设备规模大,在办理项目确认书时无法一次采购完毕的项目,可采取一次出具项目确认书,分批确认设备清单的方式,但一年一般不超过两批。上述方式中,再次办理设备清单确认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申报表2份; (2)本次申报退税采购国产设备清单7份及电子文本; (3)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2份; (4)上次申报退税采购国产设备清单(复印件)2份; (5)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三、关于鼓励类项目的确定 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需申请出具确认书的,应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对仅依据项目申请报告难以确认为鼓励类项目的,市发展改革委必要时将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该行业领域的专家予以评审,项目业主单位须做出说明。 四、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总额和执行年限的核定 外商投资项目如需申请出具确认书的,项目业主单位提交的项目核准文件和项目申请报告应反映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总额及总清单、建设期限等内容。 其中,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总额应为项目在建设期间计划采购的国产设备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采购国产设备总额=投资总额(增资额)-基建投资额-进口设备及其他采购额-企业流动资金-中外方非现金出资。执行中,进口设备额度发生变化的,应经原审核机关审定。外商投资企业超过采购国产设备总额购进的国产设备,不得申请出具确认书。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的规定精神,建设项目的执行年限为项目建设年限,不等于企业经营年限。项目执行年限根据项目申请报告中明确的建设年限确定。项目申请报告未有确定的,且项目批复已超过三年的,应由项目业主单位就建设期事宜向原审批机关补充说明并得到其确认。 五、沟通协调和指导 市发展改革委、市国税局将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加强对区县相关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规范和改进本市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 六、其他 确认书申报中有关表格可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www.shdrc.gov.cn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