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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证书》申领或更换
2008-06-27 16:24:50


1.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批准后,需要向审批机关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下称《批准证书》),然后凭《批准证书》和有关文件在一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发证单位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发证。
2.企业由于投资额增减、经营范围调整、股权变化等原因,经原外资审批机关对合同、章程变更批复后,应调换新的《批准证书》,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调换新的《批准证书》应缴回原《批准证书》正本和副本2。
3.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各区、县外经委申领或更换《批准证书》。

办事依据所需材料其他

 办事依据:

一、 申领《批准证书》需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设立的全套审批文件(正本,一般由审批部门保管) 2.市技术监督局的企业代码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中方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人员)登记表》,(表式网上下载有效); 4.董事会名单(正本)、外方董事委任书(正本); 5.《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即草表)》,(表式网上下载有效(A3),由申领单位填写(新批准和变更同时适用)。所需材料可以在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网站查阅(网址http://www.saefi.org.cn)


相关附件:200336214011.doc
相关附件:2003362140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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