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沪技改核(200 ) 号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
根据海关总署署税[1999]791号《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 有限公司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对原有设备进行更新或维修,特申请办理自申请日起一年内免税进口设备额度。
资金性质:储备基金( )、发展基金( )、折旧( )、税后利润( )
企业自有资金总额: 万元人民币 (折 万美元)
所涉及的原生产线或成套设备总价:折 万美元
历次更新所涉及的生产线或成套设备进口设备和备配件合计:(折 万美元)
计划进口更新设备及配备件用汇额: 万美元
有效期:一年(200 年 月 日∽200 年 月 日)
备注:此项目符合《外商鼓励类目录》第 类第 条第 项___( )
或者:先进技术企业( )、 产品出口企业( )
本单位同意在批准有效的年度内不再提出以上申请;承诺所申请进口更新设备是对公司原生产线或生产设备的更新改造,不属新增生产线或成套设备。
申请单位: (盖章) 审批机关: (盖章)
二〇〇 年 月 日 二〇〇 年 月 日
(由企业填写) (由外资委填写)
联系人: ___ 签发:
传真: ____ 复核:
电话: ____ 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