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07]343号)的要求,为加快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将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为贯彻落实好上述文件,用足用好国家政策,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了本市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申请支持资金的具体要求和操作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07]343号)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二、申请支持的培训机构须具备的条件 1、在上海注册,具有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从业资格; 2、具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 3、具有为承接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定制培训的经验; 4、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格的财物管理人员; 5、所申报的培训项目原则上为非盈利培训。 三、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从2007年1月1日起,其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 四、培训机构申请程序 1、符合条件的上海市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可在9月20日之前,向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培训资助申请,申请支持需提供以下材料(所有材料一式叁份,申请表和汇总表还需提供电子版本): (1)有关部门提供的依法从业资质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2)每期项目的培训方案及课程安排(加盖公章); (3)出具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定制培训的材料(含培训机构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的定制培训协议); (4)培训机构颁发被培训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5)被培训人员的培训费用缴费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每期培训项目成本、收费标准等明细情况(加盖公章); (7)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支持申请表(见附表1); (8)2007年度服务外包企业录用人员汇总表(见附表2); (9)被录用人员身份证明及大专以上学历证明复印件(加盖录用企业公章); (10)被录用人员与企业签订的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录用企业公章)。 2、材料报送地点: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服务贸易处(地址: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2207室 邮编:200336 联系人:朱雪琴 电话:62752200-325 邮箱:zhuxq@smert.gov.cn) 。 五、其他注意事项 1、申请支持的培训人员仅限2007公历年度内被企业录用的人员,以前年度不作追溯。 2、上述“服务外包企业”是指已登录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管理系统”按规定申报统计信息、实现服务外包出口实绩的企业。 3、各培训机构申报前,请仔细阅读上述条款内容,并按规定执行。 4、本项政策的有关信息将在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门户网站(www.smert.gov.cn)上发布,请及时关注。 5、严禁任何单位骗取资金。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企业,将全额收回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附表: 1、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支持申请表 2、2007年度服务外包企业录用人员汇总表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七年九月六日 附件1 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支持申请表 申请单位: (服务外包企业/培训机构) 本单位申请表编号:NO. 人员 基本 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身年月 | 身份证号 | 毕业院校 | 所学专业 | 学历 | | | | | | | | 培训 情况 | 培训机构 | 参加培训项目 | 培训时间 | 培训费用(元) | | | | | 就业单位及性质 | | 录用 人员 申明 | 本人郑重申明:1.提供的所有材料、单据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2.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核对,完全一致;3.承诺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为审核本申请而进行的必要核查和相关法律责任。 被录用人员(签字): | 外包 企业 或培 训机 构的 意见 | 经核对,申请填写的培训情况属实,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承诺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为审核本申请而进行的必要核查和相关法律责任。 企业法人或培训机构法人(签字并盖公章) |
说明:1.申请单位填写单位全称,并打√选择服务外包企业或培训机构。 2.就业单位性质包括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等。 附件2: 2007年度服务外包企业录用人员汇总表 申报培训机构全称(加盖公章): 本汇总表编号:共 张,第 张 序号 | 培训人员姓名 | 录用企业名称 | 身份证号 | 性别 | 学历 | 合同时间 (年 月 日-年 月 日)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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