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比例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批准可经营下列业务: 1. 租赁业务; 2. 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 3. 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 4. 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拟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首先,应由中方合营者或外方通过中介单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名称预核准,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之后,申请者向上海市外资委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全部材料: 1. 申请书; 2. 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 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送报章程); 4. 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 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7. 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8.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 申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10. 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海市外资委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当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