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等有关规定,允许设立外国投资者以独资形式或与中国投资者合作、合资设立外商投资集成电路企业。 拟设立外商投资集成电路企业的审批程序: 首先,由中方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委托中介单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之后,申请者向上海市外资委及其授权的审批机构提出设立外商投资集成电路企业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 设立外商投资集成电路企业申请书; 2. 可行性研究报告; 3. 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4. (如果中国合营者以国有资产投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中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5. 投资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报章程); 6. 拟设立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合营各方董事委派书; 7. 拟设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 拟设立企业注册地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9. 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为正式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委托授权书。 对于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不含1亿美元)以上的项目,由上海市发改委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后,上报国家发改委核准; 其中5亿美元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上报国务院核准后,再由上海市外资委上报商务部核准项目合同、章程,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海市外资委及其授权的审批机构对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合同、章程等有关文件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最后,申请者自《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颁发之日起1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