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7 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公布,自2006 年9 月8 日起施行。《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点新规定: 一是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及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 二是规定并购当事人应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说明,如果有两方属于同一个实际控制人,则当事人应向审批机关披露其实际控制人,并就并购目的和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进行解释。当事人不得以信托、代持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 三是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四是规定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是规定作为并购对价的支付手段,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产作为支付手段的,应经外汇管理机关核准。 六是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可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即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系指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股份的行为。 七是规定了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管理,即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八是规定了反垄断审查。 九是规定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十是规定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