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16日,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6月1日《管理办法》生效实施。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所有从事批发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和开设店铺面积较大、店铺数量较多的外商投资零售企业,需要报商务部审批,而开设店铺面积较小、店铺数量较少的外商投资零售企业可以由上海市审批。2005年,上海市共有421家外资商业企业获得批准,其中329家是经商务部审批批准的,92家是经上海市外资委审批批准的。 2005年12月9日,商务部下发了《商务部关于委托地方部门审核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从2006年3月1日起,商务部将大部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审批权下放到了地方。经营方式涉及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销售;分销商品涉及成品油、药品、汽车、农药、农膜、化肥、原油、图书、报纸、杂志、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及钢材、贵金属、铁矿石、燃料油、天然橡胶等重要工业原材料;开设店铺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等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仍需报商务部审批。2006年3月以来,上海市已审批批准设立了超过250家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2005年7月30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保税区及保税物流园区贸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内的企业和个人可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取得贸易权、申请分销权。取得上述权限的企业和个人,可依法与境内区外企业和个人(包括未取得贸易权的企业和个人)开展贸易活动。取得分销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在国内从事分销活动。这表明《管理办法》适用于外高桥保税区企业,这进一步拓展了保税区内企业的运作空间,为其经营带来更多便利。保税区内贸易、分拨、物流、生产等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以根据规定申请增加批发或零售的经营范围。8个多月来,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贸易类企业提出申请的有220多家,115家已获得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