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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审批
2006-08-04 10:42:17

1)上海市外商投资行政审批服务的现状。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目前外商投资项目仍然实行审批制度,但要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方便投资者,政府职能从侧重事前的审批向侧重事后管理和服务转变。上海市政府把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过程变成为投资者服务、协调、平衡的过程,把项目筹建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类问题争取在审批环节中得到解决,尽量减少外商投资的不确定性投资风险。

2)行政审批的机构及权限。目前,上海市外商投资行政审批部门(市外资委)负责审批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和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并将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和1000万美元以下的允许类项目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区(县);投资在国家级开发区、市级开发区内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相关授权单位的审批权限为3000万美元以下。

新设立的外商投资项目或每次增资总额超过1亿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超过5000万美元的限制类项目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经批准后,再向商务部报“合同、章程”,被批准的由商务部发给批准证书。

另外,服务贸易领域外商投资相关行业,按现行国家专项规定办理,需要国家有关部委前置审批的,仍需报国家审批。

3)行政审批程序简化和制度改革。除需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项目、有基本建设内容项目或国家另有规定的项目外,外商投资项目设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公司合同、章程审批这三个阶段,可合并为一次审批。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一般条款的修改,实行表格式批复,表格可以从政府网站上下载、打印。区(县)审批的外资项目改由区(县)直接发证,市外资委事后监督检查。除了需要协调和报国务院的项目,每个项目审批时间在20个工作日之内。对合同、章程一般条款的修改,实行表格式批复,办理的时间缩短为受理后3个工作日。对某些事务性服务内容,坚持一次办结,立等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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