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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与新《公司法》的衔接(2)
2006-07-28 10:29:19

11、外商投资铁路货运企业的设立,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500万美元。(铁道部、外经贸部2000829日发布《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

12、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璜印刷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新闻出版总署、外经贸部2002129目发布《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

13、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设立,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商务部2004年第24号《拍卖管理办法》)

14、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设立,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新闻出版总署、外经贸部2003317日公布《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15、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及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非法人制创业投资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企业法人制的资本总额不得低于500万美元,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外商投资创业企业管理规定》)

16、外商投资电影院的设立,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600万元。(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200411日实施《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

17、外商投资电影制片电影技术公司的设立,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20041110日实施《电影企业经营资格收入暂行规定》)

18、外商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的设立,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万美元。(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20041128日实施《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19、外商投资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美元(国有资产管理局、外经贸部199747日实施《设立外商投资资产评估机构若干暂行规定》)

20、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设立,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5万美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200411日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21、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设立,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5万美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外经贸部200251日实施《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

22、外商投资职业介绍结构的设立,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万美元,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不得低于12.5万美元。(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总局2001年第14号令《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设立独资职业介绍机构的通知》)

23、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的设立,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万美元。(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2005年第5号令《关于修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24、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设立,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亿元;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经营者、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系列》、国务院200211日实施《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25、上海市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认定:

以投资性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美元;以管理性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万美元。(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2004]24号)《关于发布(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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