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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中国创业投资机制——商务部就《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向海内外公众征求意见
2006-07-24 16:13:37

为鼓励外国投资者来华从事创业投资,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创业投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台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商务部日前制定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并向海内外公众征求意见。

本规定共分八章。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和中国投资者,根据本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营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创投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本规定对设立创投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必备投资者应必备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本规定指出,投资者可以根据创业投资进度分期向创投企业注入认缴出资,最长不得超过5年。各期投人资本额由创投企业根据创投企业合同及其与所投资企业签订的协议自主制定。投资者应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者不如期出资的责任和相关措施;

投资者在创投企业存续期内一般不得减少其认缴出资额。如果占出资额超过50%的投资者和必备投资者同意且创投企业不违反最低1000万美元认缴出资额的要求,经审批机构批准,投资者可以减少其认缴资本额。必备投资者在创投企业存续期内不得从创投企业撤出。特殊情况下确需撤出的,应获得占总出资额超过50%的其他投资者同意。其他投资者如转让其认缴资本额或已投入资本额,须按创投企业合同的约定进行,且受让人应符合本规定中的有关要求。投资各方应相应修改创投企业合同和章程,并报审批机构备案。

本规定还对创投企业经营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创投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向他人提供贷款或担保,但创投企业对所投资企业1年以上的企业债券和可以转换为所投资企业股权的债券性质的投资不在此列(本款规定并不涉及所投资企业能否发行该等债券)()法律、法规以及创投企业合同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

近年来创业投资热持续升温,创业投资将成为“十一五”期间扩大吸收外商投资新的增长点。中国采用创业投资吸收外商投资有助于吸收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采用创业投资吸收外商投资有助于借助跨国公司的力量来发展中国的高新技术产业:有助于加速调整外商投资产业结构进程:有助于提高中围的创新能力,有助于借鉴国外创业投资的先进管理经验;还有助于中国创业投资事业尽快与国际接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的出台,使创业投资的发展有了法律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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