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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2005-11-17 15:04:00

区内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级开发区税收的优惠政策和闵行区鼓励外商投资制订的相关政策。

 

高科技园

  l 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开发区内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从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企业被认定为先进技术型企业且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再延长三年减按1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被认定为产品出口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符合产业政策以及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 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将从开发区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在开发区兴办新企业,经营期不少于 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经缴纳所得税款的40%;若上述投资投入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 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l 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或修配业的增值税税率一般为 17%

IC生产企业,增值税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IC设计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软件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l 营业税

营业税税率一般为 3% 5%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经认定在本市新开发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营业税属地方的部分由财政按规定给予列收列支返还,之后三年,由财政按规定列收列支返还 50%,其中90%返还企业,10%纳入创业投资资金集中使用。

  l 关税及进口的环节税

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或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简称五类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进口设备可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申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IC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IC设计企业进口所需自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l 城市房地产税

区内自建或购买的新建房产,免征五年房产税,五年后,每年按房产原值× 100%-20%×税率(1.2%)纳税。

  l 印花税

房屋买卖合同需缴纳合同印花税,合同印花税由转让双方各按成交价的 0.05%缴纳。 

 

出口加工区:

  Ø   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同漕河泾开发区浦江高科技园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Ø   对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Ø   从境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 
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 , 予以免税;
     2) 
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税;
     3) 
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税;
     4) 
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

  Ø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余料、残次品、废品等销往境外的 , 免征出口关税。

  Ø   从区外进入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 并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区外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Ø   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口的货物,除实行被动配额管理的商品、易制毒化学品、化学武器前体、固体废物及其它国家另有规定的,须按有关规定申领相应许可证件、海关凭有效证件验放以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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